假離婚合同不公可不可以主張共有財產

導讀:
白下法院2010年8月開庭審理此案,杜-玲攜父母出庭,向法官陳述了離婚的隱情和分手的真實原因。張-明未到庭,他的律師聲稱,雙方系自愿離婚,杜-玲作為成年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經過數次庭審,前不久,白下法院對兩起訴訟作出了判決。法官認為,雙方雖系假離婚,但婚姻關系已經解體,這是不可逆轉的,張-明有權收回屬于自己的房屋。撫養費一案,法院審理后認為200元不足以維持孩子生活,判決張-明將撫養費增至每月1700元。民法典規定,離婚協議顯失公平時,女方有權要求撤銷相關條款,但必須在協議離婚之日起一年內起訴。那么假離婚合同不公可不可以主張共有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白下法院2010年8月開庭審理此案,杜-玲攜父母出庭,向法官陳述了離婚的隱情和分手的真實原因。張-明未到庭,他的律師聲稱,雙方系自愿離婚,杜-玲作為成年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經過數次庭審,前不久,白下法院對兩起訴訟作出了判決。法官認為,雙方雖系假離婚,但婚姻關系已經解體,這是不可逆轉的,張-明有權收回屬于自己的房屋。撫養費一案,法院審理后認為200元不足以維持孩子生活,判決張-明將撫養費增至每月1700元。民法典規定,離婚協議顯失公平時,女方有權要求撤銷相關條款,但必須在協議離婚之日起一年內起訴。關于假離婚合同不公可不可以主張共有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今年37歲的杜-玲是南京某賓館的服務員。4年前,她嫁給了一個看上去條件還不錯的男人——比她大3歲,叫張-明,是個公務人員?;楹箅p方感情融洽,兩家老人也相處愉快。2009年3月,女兒出生,更為小家庭增添了喜悅。誰也沒有料到,2009年11月,兩人居然悄悄領了離婚證。
在后來遞交給法院的起訴書中,張-明這樣解釋:雙方性格不和,無法共同生活,杜-玲主動提出離婚,雙方于是簽訂離婚協議并到民政局辦理了登記。
之后知道這件事的的妻子卻落淚:“我們是假離婚。2009年8月,他聽說我父母家平房要拆遷,就跟我談,說我戶口還在娘家,如果離婚的話可以參與分房,我一開始不同意,父母也不讓,但他反復做我思想工作,還請拆遷辦的人吃飯,我想能多套房也好,就同意了。離婚協議是他起草的,我問撫養費為什么只寫200元,他說給高了影響分房子。我對他深信不疑,根本沒想到他會拋棄我。”
親友們都知道兩人假離婚是為了拆遷分房子,張-明的同事也知道內情。
百般挽回無果后,杜-玲意識到復婚已無望,于是跟張-明談經濟問題,不料張-明撂下一句“一切都按協議辦”。杜-玲自然不肯,那份協議的內容為“夫妻雙方沒有房產、存款、股票、基金等夫妻共同財產”,“女兒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200元直至女兒高中畢業”,明眼人一看便知女方吃虧。
協商無果后,張-明索性告到法院,稱杜-玲離婚后仍強占他的房屋,杜-玲的父母也趁他不在家強行入住,要求法院判決三被告立即搬出。
白下法院2010年8月開庭審理此案,杜-玲攜父母出庭,向法官陳述了離婚的隱情和分手的真實原因。她表示,婚后家中財產均由張-明掌握,她沒有辦法舉證,但并不意味著雙方沒有共同財產,現在她帶著小孩,又身患疾病不能上班,每個月只能領取500元基本工資,如果搬走生活將無法為繼。她要求張-明給個“說法”,否則堅決不搬。
張-明未到庭,他的律師聲稱,雙方系自愿離婚,杜-玲作為成年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隨后,杜-玲也向法院遞交了訴狀,以女兒的名義狀告張-明,要求增加撫養費。離婚協議約定的撫養費是200元,杜-玲認為根本無法維持女兒的生活,要求增加至2000元。
她調查得知,張-明的稅前收入是6600余元,而法律規定撫養費宜按工資收入的20%-30%支付。
張-明不同意增加,稱200元是雙方協議約定的,短短一年就要增加于法無據,而且孩子才1歲多,不存在教育費用,沒有增加的必要。
經過數次庭審,前不久,白下法院對兩起訴訟作出了判決。
法官走訪了張-明與杜-玲共同的朋友,張-明的領導和同事,查明,張-明與杜-玲2009年11月協議離婚,初衷是為了杜-玲在拆遷時能分得經濟適用房,并非感情不和,雙方離婚后仍保持同居關系,直至2010年5月產生矛盾才分開,杜-玲一家不存在強占房屋的行為。法官認為,雙方雖系假離婚,但婚姻關系已經解體,這是不可逆轉的,張-明有權收回屬于自己的房屋。但是,杜-玲在與張-明同居期間身患疾病,導致現在收入微薄,而張-明系國家公務人員,收入相對穩定,經濟條件也更為優渥,判決張-明一次性給付杜-玲經濟幫助5萬元。
撫養費一案,法院審理后認為200元不足以維持孩子生活,判決張-明將撫養費增至每月1700元。
已經證明離婚協議是為假離婚而擬,“形式大于內容”,現在撫養費已調整,杜-玲能否推翻“雙方無共同財產”的條款,要求分得屬于她的財產份額呢?
法官表示,理論上可以,但操作難度很大。
民法典規定,離婚協議顯失公平時,女方有權要求撤銷相關條款,但必須在協議離婚之日起一年內起訴。杜-玲與張-明2009年底協議離婚,現已過訴訟時效,無法行使撤銷權。(文中名字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