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離婚后索要賠償的條件

導讀:
適用離婚過錯賠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是夫妻一方有重大過錯行為。離婚損害賠償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過錯為主觀要件,即配偶乙方故意實施法定違法行為,必須是配偶一方和第三人主觀上有故意。應該對婚姻的另一方作出賠償。如果不具備該要件,即使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四種違法行為的發生,但沒有離婚則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只有離婚的發生,無過錯方才能行使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那么合同離婚后索要賠償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適用離婚過錯賠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是夫妻一方有重大過錯行為。離婚損害賠償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過錯為主觀要件,即配偶乙方故意實施法定違法行為,必須是配偶一方和第三人主觀上有故意。應該對婚姻的另一方作出賠償。如果不具備該要件,即使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四種違法行為的發生,但沒有離婚則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只有離婚的發生,無過錯方才能行使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關于合同離婚后索要賠償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協議離婚后索要賠償的條件
離婚過錯賠償責任屬于民事損害賠償的一種,既可以適用于協議離婚,也可以適用于訴訟離婚。但離婚過錯賠償制度在適用范圍上不是無限的。適用離婚過錯賠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是夫妻一方有重大過錯行為。
這種過錯行為主要表現為具有妨害婚姻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2、是離婚是由夫妻一方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而引起的。
如果婚姻一方有上述違法行為,但經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它并不是引起離婚的直接原因,而是另有其他原因直接導致離婚的發生的,在此種情況下,無過錯方要求離婚過錯賠償的請求是不能支持的。
3、是提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當事人一方為無過錯方。
這里說的無過錯是相對的,相對于另一方有上述過錯的行為來說,請求方是無辜的,沒有過錯的?,F實生活中,離婚原因往往錯綜復雜,而不僅僅是單一的原因。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據此,如果因自己的過錯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離婚的,就不能由他方承擔賠償責任。
4、是離婚造成了當事人的損害事實的發生,即因一方的過錯導致的離婚已造成另一方財產上的實際損失或精神上的損害。
這種損害既可是人身傷害、財產損害,還可以是精神損害。在現實生活中,因重婚或婚外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主要的是精神損害,因為此種情況對于婚姻關系中的另一方來說,解除婚姻關系這種結果本身就是一種損害,無過錯方就有權要求給予精神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二、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
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要件:
第一,須有法定違法行為。
這里的法定違法行為是指新《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且導致離婚的四種違法行為。必須特別指出,如果實施的法定違法行為之外的其他違法行為,如賭博、吸毒、嫖娼等行為,或雖實施了前述的違法行為而尚未導致離婚的,都不屬于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違法行為。
第二,須有損害事實。
即因配偶一方實施了法定違法行為而導致了離婚,無過錯配偶因此受到精神損害。所謂精神損害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譽權、自由權、貞操權等)的損害和精神創傷兩部分。精神創傷是指因過錯配偶實施重婚,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等行為,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造成無過錯配偶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
第三,須有因果關系。
即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法定違法行為,必須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造成無過錯配偶遭受精神損害的直接原因,至于因果關系的認定,一般只須確認配偶另一方的違法行為導致了離婚,即可認定因果關系成立。
第四,須有主觀過錯。
離婚損害賠償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過錯為主觀要件,即配偶乙方故意實施法定違法行為,必須是配偶一方和第三人主觀上有故意。就離婚損害賠償而言,第三者可以被列為賠償請求的對象。如果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有配偶,仍故意或放任自己的感情,與婚姻一方同居、結婚,以致婚姻另一方離婚,那么,第三者就具備了所有離婚賠償的要件。應該對婚姻的另一方作出賠償。
第五,有離婚事實的發生。
有離婚事實的發生是指違法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造成離婚的后果。如果不具備該要件,即使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四種違法行為的發生,但沒有離婚則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只有離婚的發生,無過錯方才能行使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離婚是一方法定違法行為的后果,而離婚損害賠償則是無過錯方針對過錯方的法定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無過錯方財產、人身、精神上的損害提起的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