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離婚太沖動?30天內可撤回!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離婚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中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于協議離婚,對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實踐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設置離婚冷靜期的目的是解決沖動離婚的問題,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對于公眾擔心的,30天離婚冷靜期內,一方可能有暴力行為,這種現象其實在協議離婚中比較少見,有家暴行為將會通過訴訟離婚,一般來說是不適用離婚冷靜期規定的。那么【民法典】離婚太沖動?30天內可撤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離婚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中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于協議離婚,對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實踐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設置離婚冷靜期的目的是解決沖動離婚的問題,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對于公眾擔心的,30天離婚冷靜期內,一方可能有暴力行為,這種現象其實在協議離婚中比較少見,有家暴行為將會通過訴訟離婚,一般來說是不適用離婚冷靜期規定的。關于【民法典】離婚太沖動?30天內可撤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太沖動?30天內可撤回!
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中,對涉及到婚姻家庭的問題進行了規定,目的是解決婚姻家庭產生的糾紛問題,其中離婚是主要的家庭矛盾之一。
我國目前的離婚率是比較高的,特別是一些年輕的夫妻,雙方因一時鬧矛盾,頭腦發熱的情況下,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按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符合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會當天就發給離婚證的,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該條規定與婚姻登記條例相比,作出了更人性化的規定,防止夫妻雙方因一時的沖動造成離婚,夫妻申請離婚登記后,不會第一時間發給離婚證,而是給予30天的冷靜期,如果在30天內一方不想離婚的,可以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章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于協議離婚
設立“離婚冷靜期”的出發點是什么?是為了讓當事人慎重地、考慮成熟后,再行使自己的離婚權利,不因為一時的吵架、頭腦發熱,拆散一個家庭,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講,離婚冷靜期有它的合理性,也有它的價值和意義。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中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于協議離婚,對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實踐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從了解的情況看,英國、法國、俄羅斯、韓國等國家都規定了這一制度。設置離婚冷靜期的目的是解決沖動離婚的問題,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
對于公眾擔心的,30天離婚冷靜期內,一方可能有暴力行為,這種現象其實在協議離婚中比較少見,有家暴行為將會通過訴訟離婚,一般來說是不適用離婚冷靜期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