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法院多久執行

導讀: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二百二十六條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那么債務糾紛法院多久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二百二十六條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關于債務糾紛法院多久執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務糾紛法院多久執行
債務糾紛立案后3到6個月判決要到判決書生效后才能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的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條執行通知與強制執行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百二十六條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個人債務糾紛起訴流程
1、提交訴狀申請立案
2、法院發出受理通知
3、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
4、開庭審理、質證、辯論5、宣布判決結果
6、判決生效執行。
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決還是中止訴訟取決于是否“借貸關系明確”。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法院將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訴訟。
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系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借款人失蹤案件將無限期“中止訴訟”。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