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一方的債務算雙方的嗎

導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后對債權人而言該債務仍為連帶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離婚后一方清償超過自己應承擔的債務份額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即連帶債務人之間的求償權。那么離婚時夫妻一方的債務算雙方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后對債權人而言該債務仍為連帶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離婚后一方清償超過自己應承擔的債務份額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即連帶債務人之間的求償權。關于離婚時夫妻一方的債務算雙方的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時夫妻一方的債務算雙方的嗎
一方欠下的債務分為兩種情況
1、夫妻婚前債務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債務原則上屬于個人債務由債務人個人承擔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產生的債務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財產各自管理的那么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二、離婚時債務如何清償
1、共同債務的清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離婚時夫妻雙方有共同財產的對于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后剩下的部分由雙方分割。此種情形下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2)雙方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或者離婚時尚未到期的共同債務一方或雙方不愿提前清償則由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應承擔的份額。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雙方達成的此種協議僅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對內效力并不對外產生效力除非經債權人同意并免除其連帶責任。離婚后對債權人而言該債務仍為連帶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3)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根據照顧女方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判決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債務或者讓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單獨承擔債務。
(4)夫妻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追償。離婚后一方清償超過自己應承擔的債務份額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即連帶債務人之間的求償權。
(5)夫妻雙方假借離婚而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無效。
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清償的約定只具有內部清償份額的效力對債權人并不發生效力。
2、個人債務清償
夫妻個人債務應當由本人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這種個人財產包括法定的個人財產、約定的個人財產及離婚時分割共同財產所得的個人財產。當然如果對方同意以共同財產清償法律并不禁止。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其個人財產替對方清償了個人債務的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酌情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