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離婚后多久不承擔債務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那么民法典中離婚后多久不承擔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關于民法典中離婚后多久不承擔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離婚后多久不承擔債務
民法典規定離婚后債務超過了訴訟時效的債務人就有不履行債務的抗辯權而債務訴訟時效是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二、夫妻債務的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