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債務糾紛有效期多久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那么民法典中債務糾紛有效期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關于民法典中債務糾紛有效期多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債務糾紛有效期多久
民法典規定債務糾紛有效期是3年從債權人知道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計算超過訴訟期的債務人有不履行債務抗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二、債務人違約債權人能否行使優先受償權
債務人違約債權人可行使優先受償權。
所謂“優先受償權”是指債權人就債務人或擔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債務人不履行或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從債務人或擔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在行使優先受償權時要將折價、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先行支付工資、撫恤金和征納稅款有剩余款項的才能用來清償債權人的費用。
同時債權人能夠要求優先清償費用非范圍只包括如下這些費用
(1)債權本息
(2)債務人遲延履行債務而造成債權人的損失
(3)債權人保管、變賣抵押物所支出的的必要費用
(4)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或者提起訴訟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如果抵押物的價值不足與清償債務的債務人剩余部分債務仍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但這時屬于一般債權了不能獲得優先受償權。
當然了要是抵押物價值超過債務的債權人應該將剩余的錢返還給債務人或者擔保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