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中虛曾債務如何認定犯罪

導讀:
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不應視為“套路貸”。那么套路貸中虛曾債務如何認定犯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不應視為“套路貸”。關于套路貸中虛曾債務如何認定犯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套路貸中虛曾債務如何認定犯罪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假借民間借貸的名義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且通過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構成犯罪。
二、相關法律規定
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準確把握“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1.“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2.“套路貸”與平等主體之間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貸關系存在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收回本金并獲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會在簽訂、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實施虛增借貸金額、制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行為。
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不應視為“套路貸”。因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