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鑒定醫療終結時間多久后可以鑒定

導讀:
交通事故鑒定醫療終結時間多久后可以鑒定在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交通事故的檢驗鑒定共有12種。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由公安機關決定事故調解所需的鑒定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已在省級公安機關存案的鑒定部分鑒定。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修、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修、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那么交通事故鑒定醫療終結時間多久后可以鑒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鑒定醫療終結時間多久后可以鑒定在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交通事故的檢驗鑒定共有12種。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由公安機關決定事故調解所需的鑒定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已在省級公安機關存案的鑒定部分鑒定。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修、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修、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關于交通事故鑒定醫療終結時間多久后可以鑒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鑒定醫療終結時間多久后可以鑒定
在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
交通事故的檢驗鑒定共有12種。分別是尸體檢驗、輕重傷鑒定、成傷機制鑒定、傷殘評定、酒精含量檢驗、車輛安全性能檢驗、事故車輛機械故障鑒定、車輛定型鑒定、痕跡鑒定、指紋鑒定、微量物質鑒定、物證鑒定。
程序
1、鑒定的申請和決定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和代辦代理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鑒定和重新鑒定的申請。但條件前提一是鑒定申請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鑒定項目有助于弄清事實的真相三是鑒定項目切實可行能夠實現。
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由公安機關決定事故調解所需的鑒定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已在省級公安機關存案的鑒定部分鑒定。
2、委托鑒定
委托鑒定應根據被鑒定題目的性質和難度選擇相應的鑒定機構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機關的鑒定職員、鑒定機構進行公安機關無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機關制定的社會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此類鑒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對當事人的精神病醫學鑒定、對當事人的傷殘評定、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評估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檢修、鑒定、評估機構進行該機構可以是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也可以是社會的鑒定機構但均必需具備資格。
3、鑒定時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39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檢修、鑒定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委托技術鑒定機構進行檢修、鑒定。鑒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鑒定對于因技術原因無法在20日內完成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準可以延長10日。遇特殊情況仍不能完成的須報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準。
4、重新檢修、鑒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44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在接到檢修、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修、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的檢修、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修、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職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修、鑒定。重新檢修、鑒定可以由原鑒定機構進行但應另行選擇與原鑒定人平等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鑒定人進行鑒定。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劃定第75條的劃定重新鑒定假如鑒定結論有改變的鑒定用度由公安機關承擔假如鑒定結論沒有改變鑒定用度由重新鑒定申請人承擔。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修、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修、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