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間是多久



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有人員受傷,什么時間做傷殘鑒定比較合適是當事人面臨的一個常見問題。很多當事人治療結束出院后,不知道什么時候可以做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會比較合適;也不知道自己該如何去做傷殘鑒定,還是委托律師還是起訴到法院后再申請做傷殘鑒定;更不了解傷殘鑒定機構的資質和保險公司對該傷殘鑒定機構鑒定的結論是否認可。
一般來講,提前鑒定可能導致傷殘等級增高,損害賠償義務人的利益;延后鑒定會使傷殘等級偏低,損害傷者利益。所以,應當在治療終結后及時鑒定。所謂治療終結,一般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在治療終結后,傷者可向處理交通事故大隊申請出具傷殘鑒定委托書或者起訴后向法院申請傷殘鑒定;
鑒定時間不對會導致鑒定結論被推翻或不被法院采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