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人不賠付該怎么辦

導讀:
符合前款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指派具有相應事故處理資格的交通警察承辦。當事人申請超過法定時限或者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說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的理由和依據送達當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那么交通事故責任人不賠付該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符合前款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指派具有相應事故處理資格的交通警察承辦。當事人申請超過法定時限或者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說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的理由和依據送達當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關于交通事故責任人不賠付該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責任人不賠付該怎么辦
可以起訴對方。
對于在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一方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字這樣一個情況交警部門可以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向另一方當事人出具一個單方面的事故認定書該車主可以據此向法院進行起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向法院起訴之前所花費的一些修理費用該方車主可以先行墊付之后再通過訴訟向對方當事人進行追償。如果他購買了其他的商業保險的話也可以先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再由保險公司通過訴訟向對方車主進行追償。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
第七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各方當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申請書后審核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是否具有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主體資格
(二)申請書是否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提出。
符合前款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指派具有相應事故處理資格的交通警察承辦。
申請人資格不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予以變更。當事人申請超過法定時限或者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說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的理由和依據送達當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怎么起訴交通事故責任人
1、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3)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
(4)調解
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上訴
上訴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并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二審審理維持原判改判發揮重審宣判后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二審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證據交換上訴的裁定又告訴庭審查后直接進行裁決上訴的判決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
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改判發回重審宣判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