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載人就要負事故責任

導讀:
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二條規定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僅限在后座載1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違反規定載人處以50元罰款。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那么電動車載人就要負事故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二條規定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僅限在后座載1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違反規定載人處以50元罰款。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關于電動車載人就要負事故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電動車載人就要負事故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在道路上因為過錯或是意外導致的人身傷亡或是財產損失的事件屬于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二條規定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僅限在后座載1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違反規定載人處以50元罰款。
如果電動車載人違法了上述規定就要按照以上規定予以處罰。
二、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一)一般車禍賠償標準
1、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采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后續治療費采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
2、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實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損失按照差額據實賠償的辦法。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的誤工損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而無固定收人者則按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解釋對誤工費損失不設最高限額。對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入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后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人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3、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多余的護理費應否返還?我們認為因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余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4、交通費的賠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5、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6、營養費的賠償標準
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后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