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醫療賠償包括哪些

導讀:
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卻使主張權利的病員一方在舉證上存在較大障礙。因此無法提出證據證明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中的過失行為。那么交通事故醫療賠償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卻使主張權利的病員一方在舉證上存在較大障礙。因此無法提出證據證明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中的過失行為。關于交通事故醫療賠償包括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醫療賠償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醫療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等具體如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醫療過錯誰來舉證
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制度就是說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一方說自己享有某項權利如賠償請求權就要提供證據論證自己確實享有該享權利的充分理由另一方要否定對方的主張就要用證據證明對方不應該享有該項權利。可以說訴訟的過程就是一方用證據“立論”另一方用相反的證據“駁論”循環往復直到把事實弄清的過程。
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卻使主張權利的病員一方在舉證上存在較大障礙。首先醫療服務具有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特點在通常情況下病員及家屬不可能具備足夠的醫學知識對醫療單位的規章制度及診療護理常規等也難有較細了解。因此無法提出證據證明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中的過失行為。其次診療護理都有病歷記載病歷是認定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但是根據衛生部的有關規定病員及家屬無權調閱病歷材料。再次病員在已死的情況下無法舉證即使沒死處于昏迷不醒病情危重狀態的病員也無法舉證而家屬又不可能參加治療的全過程由家屬舉證也是不切實際的。
基于受害人舉證上的這些障礙醫療糾紛損害賠償案件也應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只要受害的患者有死亡傷殘等損害事實并由此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當事的醫院就應當首先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或證明該損害是由病員自己的原因或無法防止的外因(如醫療意外疾病的自然轉歸)造成的不能證明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樣確定舉證責任對當事醫院并無不公因為證據有他們掌握他們又是專業人員如果確實無過錯證明起來是不難的并不是他們增加不應該有的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