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處理流程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那么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處理流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關于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處理流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處理流程
醉酒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由交通管理部門將案件移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
二、相關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三條調查中發現違法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依法對其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同時按照有關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
第三十六條對車輛駕駛人進行體內酒精含量檢驗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兩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帶領警務輔助人員將車輛駕駛人帶到醫療機構提取血樣或者現場由法醫等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提取血樣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提取血樣后五日內將血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單位或者機構進行檢驗并在收到檢驗結果后五日內書面告知車輛駕駛人。
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應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車輛駕駛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檢驗
(一)檢驗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結果正確性的
(二)檢驗單位或者機構、檢驗人不具備相應資質和條件的
(三)檢驗結果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檢驗人故意作虛假檢驗的
(五)檢驗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被污染的
(七)其他應當重新檢驗的情形。
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重新檢驗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檢驗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