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車禍責任認定該怎么辦

導讀:
對車禍責任認定不服該怎么辦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民事訴訟法中證據規定的“鑒定結論”一般具有較高的權威性、科學性和嚴肅性。如果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對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不服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1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做出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本身并不主動承擔重新認定而是由上級機關責令重新認定后予以救濟。那么不服車禍責任認定該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車禍責任認定不服該怎么辦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民事訴訟法中證據規定的“鑒定結論”一般具有較高的權威性、科學性和嚴肅性。如果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對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不服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1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做出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本身并不主動承擔重新認定而是由上級機關責令重新認定后予以救濟。關于不服車禍責任認定該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車禍責任認定不服該怎么辦
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民事訴訟法中證據規定的“鑒定結論”一般具有較高的權威性、科學性和嚴肅性。
如果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對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不服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1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二、向法院提起訴訟
司法實踐中因重、特大交通事故有嚴格的備案程序在基層事故處理單位對事故處理時已經滲透了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意見因此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撤銷下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可能性較小。所以如果要提出復核就必須有確鑿的證據證明事故處理之錯誤。
其實對交通事故當事人來講另外還有一種救濟手段即通過向法院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當事人對做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做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司法實踐中法院無權變更或者撤銷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認定書。在訴訟過程中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通過取證、舉證和質證并闡明理由盡力推翻同處于證據地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法院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審查判斷并決定取舍以此來判決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三、信訪程序獲得救濟
交通事故當事人也可以通過信訪程序獲得救濟。依據信訪條例的規定只有在司法程序進行完畢后才可以啟動信訪程序。做出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本身并不主動承擔重新認定而是由上級機關責令重新認定后予以救濟。所以信訪存在成本高、效率低當事人獲得法律救濟的機會小的缺憾。
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的知識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4、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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