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的別人的車撞人誰來負責

導讀:
后經司法鑒定該次交通事故對謝某造成多等級傷殘且存在大部分護理依賴需專人護理。2006年12月28日甘肅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支隊柳溝河大隊對此事故作出認定被告胡某應當負事故全部責任而謝某不負事故責任。同時據了解原告謝某為蘭州市城鎮居民所以對原告謝某的傷殘賠償標準應以城市人口賠償標注計算。榆中縣法院作出了由三方共同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一審判決被告胡某支付原告謝某精神損失費、傷殘鑒定費等共計43萬余元肇事車輛掛靠公司及車輛登記人李某對以上賠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險公司應承擔一部分民事賠償責任。那么開的別人的車撞人誰來負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后經司法鑒定該次交通事故對謝某造成多等級傷殘且存在大部分護理依賴需專人護理。2006年12月28日甘肅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支隊柳溝河大隊對此事故作出認定被告胡某應當負事故全部責任而謝某不負事故責任。同時據了解原告謝某為蘭州市城鎮居民所以對原告謝某的傷殘賠償標準應以城市人口賠償標注計算。榆中縣法院作出了由三方共同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一審判決被告胡某支付原告謝某精神損失費、傷殘鑒定費等共計43萬余元肇事車輛掛靠公司及車輛登記人李某對以上賠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險公司應承擔一部分民事賠償責任。關于開的別人的車撞人誰來負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路政大隊工作人員謝某在執行公務時遇到了車禍而當他將撞傷自己的司機胡某推上被告席后才得知肇事車輛并非屬胡某所有而是其老板李某掛靠在某一公司的車輛。那么誰該為受傷的他承擔賠償責任呢?昨日記者從蘭州市榆中縣人民法院獲悉一審法院判令被告司機胡某、老板李某及車輛掛靠單位和保險公司4方要共同承擔對謝某的賠償責任。
遭遇飛來橫禍落下終身殘疾
2006年11月25日9時許胡某駕駛著一輛“金杯”牌面包車由北向東行使時途經連霍高速公路(榆中縣境內)時撞上了正在執行公務的謝某導致謝某受重傷。
謝某被送往榆中縣第一人民醫院進行治療后又因其病情嚴重被送往蘭州大學第二附屬醫院進行搶救。今年5月18日謝某出院了但他在醫院住院并接受治療175天共用去醫療費21萬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某已支付45000元)傷殘鑒定費1500元使其在經濟上承受著極大壓力。后經司法鑒定該次交通事故對謝某造成多等級傷殘且存在大部分護理依賴需專人護理。
2006年12月28日甘肅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支隊柳溝河大隊對此事故作出認定被告胡某應當負事故全部責任而謝某不負事故責任。另查明該肇事車輛登記車主為蘭州市某公司。但據該公司辯稱其肇事車輛屬于李某所有與他們公司是一種掛靠關系。
法院一審判決多方共同擔責
因為肇事車輛有多重身份謝某不知到底該由誰來為自己承擔賠償責任。于是他將司機胡某、老板李某及掛靠車輛的單位、保險公司共同推上了被告席。
榆中縣人民法院在審理后認為首先被告胡某應當承擔事故發生的全部責任其次掛靠公司與李某簽訂的掛靠協議書屬內部約定對外不產生法律效力所以該公司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三該公司所有車輛在保險公司均投保了機動車輛保險所以保險公司應向第三者予以賠償。
同時據了解原告謝某為蘭州市城鎮居民所以對原告謝某的傷殘賠償標準應以城市人口賠償標注計算。
榆中縣法院作出了由三方共同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一審判決被告胡某支付原告謝某精神損失費、傷殘鑒定費等共計43萬余元肇事車輛掛靠公司及車輛登記人李某對以上賠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險公司應承擔一部分民事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