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別人喝酒出了車禍,誰來負責

導讀:
第二種意見認為,解某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死,其死亡責任應由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被告孫某并非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應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且孫某行為與解某死亡之間并無因果關系,不應承擔過錯侵權責任;解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酒后駕車行為的結果承擔責任,被告孫某并無義務負責其人身安全,故原告訴訟請求應予駁回。且請客之時雙方并未事先約定若解某醉酒則孫某應負責其人身安全等相關內容。那么請別人喝酒出了車禍,誰來負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種意見認為,解某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死,其死亡責任應由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被告孫某并非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應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且孫某行為與解某死亡之間并無因果關系,不應承擔過錯侵權責任;解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酒后駕車行為的結果承擔責任,被告孫某并無義務負責其人身安全,故原告訴訟請求應予駁回。且請客之時雙方并未事先約定若解某醉酒則孫某應負責其人身安全等相關內容。關于請別人喝酒出了車禍,誰來負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孫某因其先行為即請客行為,在解某醉酒后對其應負臨時監護人責任,卻放任其自行騎摩托車回家,具有一定的過錯,且該過錯致使解某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身亡,故孫某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解某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死,其死亡責任應由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被告孫某并非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應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且孫某行為與解某死亡之間并無因果關系,不應承擔過錯侵權責任;解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酒后駕車行為的結果承擔責任,被告孫某并無義務負責其人身安全,故原告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民事法律義務的發生依據,一是基于法律的規定;二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三是基于除約定之外的其他先前行為,即因自己先前的行為產生了可能導致他人某種危險結果發生的人,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本案孫某對解某并無法定義務,亦無約定義務,因此孫某對解某死亡是否擔責,就要看孫某對解某有無基于先前行為而應負的義務。判斷先前行為是否會產生對相對人的某種法律義務,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給結果發生的危險以重大原因。本案被告孫某的請客是否構成其對解某臨時監護義務的先前行為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是:首先,我國民法規定的監護有兩種:一是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二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本案解某飲酒過量而醉酒,屬于生理醉酒,其辯認和控制能力只是有所減弱,不是精神病,雖須有人看護,但因其清醒時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不需要監護人。解某喝醉而暫時喪失了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應由何人對其履行監護義務依據法律規定的精神及監護的理論基礎,解某自行飲酒而醉,應由其成年家屬承擔臨時監護義務。
其次,被告孫某請客行為并不會導致對解某的臨時監護義務由其成年家屬轉移給被告孫某。因為監護義務的轉移有三種情況:一是依據法律規定,由法院另行指定;二是依據合同約定由監護人暫時轉移給其他個人或單位;三是因其他先前行為而暫時轉移給他人或單位。很明顯,本案不屬于第一種情況。第二種情況屬監護的約定轉移,一般都是對價、有償的,本案孫某的請客行為,雖導致解某醉酒,但解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喝醉應負全部責任。且請客之時雙方并未事先約定若解某醉酒則孫某應負責其人身安全等相關內容。故對解某的臨時監護義務不會因此而轉移給孫某承擔。第三種情況,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給結果發生的危險
以重大原因,即先前行為的內容。本案中,解某死亡的重大原因在于其酒后駕車這一違章行為或者也包括肇事車輛的過錯行為,而不在于孫某的請客行為。因為解某與孫某自愿喝酒,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孫某對喝醉并無過錯,孫某請其喝酒的行為也不是其死亡的發生原因,兩者之間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即孫某的請客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孫某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因此孫某的請客行為并不構成其對解某臨時監護的先前行為,其行為不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故孫某對解某死亡并無任何主觀過錯,對解某死亡亦無需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