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導讀:
在公證賠償責任中過失的判斷標準應當是公證執業準則如果公證員在辦證過程中嚴格遵循了執業準則的各項規定即使給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他也無過失一般情況下若是公證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錯證的那么公證處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事實上即使是全部責任也是一種有限責任。總之公證機構之賠償責任應當是一種有限責任案件標的額和損失的大小是賠償責任界定的標準之一但并不是唯一標準。即使公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當事人損失的公證機構也僅對直接損失承擔責任并且承擔的僅為有限責任即以公證機構能預見之直接損失為限。那么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公證賠償責任中過失的判斷標準應當是公證執業準則如果公證員在辦證過程中嚴格遵循了執業準則的各項規定即使給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他也無過失一般情況下若是公證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錯證的那么公證處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事實上即使是全部責任也是一種有限責任。總之公證機構之賠償責任應當是一種有限責任案件標的額和損失的大小是賠償責任界定的標準之一但并不是唯一標準。即使公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當事人損失的公證機構也僅對直接損失承擔責任并且承擔的僅為有限責任即以公證機構能預見之直接損失為限。關于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賠償范圍的界定上對于當事人的經濟損失則以公證員可以預見的直接經濟損失為限。同時對有必要對當事人的范疇我們認為應當包括直接當事人和因基于公證書的錯誤事項而致使利益受損的與公證書發生法律關系的相對人。對于因辦理證輔助事務而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公證處也應該予以賠償。在公證賠償責任中過失的判斷標準應當是公證執業準則如果公證員在辦證過程中嚴格遵循了執業準則的各項規定即使給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他也無過失一般情況下若是公證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錯證的那么公證處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事實上即使是全部責任也是一種有限責任。目前我國的公證機構其屬性是事業單位所以一般不宜承擔無限責任。此外依據風險與收益之比例原則公證員在出具證明書時其收取的費用所占的整個案件總額是十分低廉的由低廉的收益而讓其承擔巨額的風險顯然是不合理的。
總之公證機構之賠償責任應當是一種有限責任案件標的額和損失的大小是賠償責任界定的標準之一但并不是唯一標準。即使公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當事人損失的公證機構也僅對直接損失承擔責任并且承擔的僅為有限責任即以公證機構能預見之直接損失為限。當公證人未盡注意義務違反執業規則而導致公證書無效或者產生其他權力瑕疵的公證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事人有過錯的則合理分擔。其依據如下公證合同是一種民事委托合同則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之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公證員無過錯時若對方也無過錯則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