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形成的幾個因素

導讀:
可知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事故處理機關雖然擁有一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但其調解效力弱于司法調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那么影響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形成的幾個因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知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事故處理機關雖然擁有一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但其調解效力弱于司法調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關于影響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形成的幾個因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事故當事人的主觀心態對責任認定書的影響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知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事故處理機關雖然擁有一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但其調解效力弱于司法調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如行政調解不成進入訴訟程序被保險人的訴訟成本又會相應加大。比如對于傷殘者或其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的第六條規定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由于條款和有關法律在損害賠償方面的不銜接在很大程度上促成被保險人選擇行政調解。但是行政調解之路并非沒風險。由于道德觀念的問題及社會不法力量的干擾等因素的影響法律法規的適用受到了挑戰。調解時傷殘者或其家屬一般不是據其本身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的輕重通過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向車方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賠請求而是通過各種有形或無形的脅迫手段來逼迫車方滿足其要求。一方面出于為避免進入訴訟程序導致成本增加的考慮另一方面又能盡快解決事故賠償糾紛基于以上考慮被保險人往往被迫作出妥協。承擔比應負責任更重的損害賠償金這是非常普遍的事實。另一方面在保險賠償中存在某些合法卻未必合理的現象。
因此在被保險人支付給第三者的賠償額一定的情況下如車方承擔責任輕獲得的保險賠償少責任重獲得的保險賠償多保險成了一個杠桿無形中迫使車方承擔不合理的更重的事故責任在賠償中處于不利位置這也是不爭的事實。“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衡取其重”。因此對于保險車輛與未保險車輛、行人之間造成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在車方投保了無免賠責任險的情況下采用辦法中的第二十條(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規定的情形或通過其它途徑駕駛員主動包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為在以后的保險理賠中獲取更多的利益縮小應由自己承擔的損失奠定好證據基礎這類情形也是屢見不鮮。
二、責任認定主體對責任認定書的影響
客觀上說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責任認定人根據現場查勘材料運用有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與其它材料相比應該說具有不可比擬的權威性、客觀性可信度更高。但這并不能反映它的全部內容。它能否反映事故客觀情況這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約首先是實踐經驗經辦人員是否有能力搜集到全面充足的現場材料能否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提出反映事故本來面目的客觀材料其次是法律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經辦人員能否把手中的材料與有關法律法規有機結合再次是職業道德因素經辦人員能否不徇私情不謀私利秉公執法最后是認定程序和取證程序是否合法一份合格的法律文書或行政文書不僅要主體合法還要程序合法。因此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它不可避免地受主、客觀因素的制約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和主觀性。可以毫不夸張地說明一點如機動車輛與行人之間發生了交通事故認定人在感情上往往傾向于受傷害的這個弱勢群體同時為了有利于其自身更快捷地進行損害賠償的調解工作在劃分責任時自覺或不自覺地向有利于受傷害方發生傾斜。
三、對此類責任認定書的不合理性的分析
綜上所述這種建立在事故當事人的惡意行為責任認定人的故意行為或失職行為上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從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內容卻無法反映客觀真實情況。如將其作為理賠的證據顯而易見不合理合法
1、它偏離了證據的基本屬性真實性。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和其它相關法律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保險活動作為重要的民事活動同樣也不例外。不進行證據審查而直接采信與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是相違背的。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自愿、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五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上述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其實質是被保險人借助形式上合法的法律文件把該由自身承擔的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承擔這無疑加大了保險人的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和最大誠信原則。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直接關系到保險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根據條款第二條規定保險人依照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第二十條規定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因此必須采取客觀全面、公正科學的態度來認定事實、分清責任、采信證據。只有這樣才能使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護同時遏制事故當事人和責任認定人對事故責任認定的隨意性。??四、對保險人應付此類問題的幾點建議
對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盡管保險人無權擅自改變其作出的事實認定及責任劃分但是保險人仍應以積極作為來彌補其可能存在的這樣那樣的不足。具體可以作到以下幾點??1.以積極的行為決定是否采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法律既然為保險人提供了彌補可能損失的手段那么保險人應提高現場查勘率掌握第一手資料。一方面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前起到監督作用另一方面在事后作為理賠審查的材料為不采信提供“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依據。這是保險人保護自己的最根本的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