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額與保險賠償金額是多少

導讀:
所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必須首先拿出錢來拯救受害人而不論保險責任是否成立、也不論保險責任范圍究竟多少。只要是合理搶救費用不超過保險金額的保險公司均應先墊付。如果最終確定保險金數額少于搶救費用的差額部分可以比照本條款中“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規定由保險公司向責任人、受害人追償。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必然以確定被保險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為前提、條件以被保險人實際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公司實際承擔的保險金數額但是最高不超過投保的保險金額。那么保險金額與保險賠償金額是多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必須首先拿出錢來拯救受害人而不論保險責任是否成立、也不論保險責任范圍究竟多少。只要是合理搶救費用不超過保險金額的保險公司均應先墊付。如果最終確定保險金數額少于搶救費用的差額部分可以比照本條款中“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規定由保險公司向責任人、受害人追償。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必然以確定被保險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為前提、條件以被保險人實際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公司實際承擔的保險金數額但是最高不超過投保的保險金額。關于保險金額與保險賠償金額是多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使用了“責任限額”這個詞這個詞并不是保險法中的概念我們可以理解為“責任限額”就是指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可是這就會產生沖突即第三者責任保險中保險金額往往與保險公司實際賠償額存在差距誰又來承擔這部分差距呢?
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來看在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以過失責任為歸責原則有過錯方承擔民事責任而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后以無過失責任為歸責原則無論機動車方有沒有過錯都要承擔民事責任只是可以根據行人方的過錯大小減輕或者免除自己的民事責任。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實際應該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也就是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數額可能少于投保的保險金額。比如一輛汽車車主投保責任保險時保險金額10萬元。該汽車某天在高速公路上撞了人保險公司首先拿出錢來搶救受害人花了8萬元后來經過有關機關判定交通事故主要由于受害人橫穿高速公路導致汽車方最多只承擔1萬元賠償責任那么保險公司也只應承擔1萬元賠償金責任請問已經支付的7萬元應該怎么辦?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保險公司在先行賠付、墊付保險金的時候必然縮手縮腳、瞻前顧后。不利于保障受害人也會使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積極意義大打折扣。
對此我認為究其法律本意乃首先要保障受害人之權益而并非為剝奪保險公司利益亦非要使受害人可以合法不當得利。所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必須首先拿出錢來拯救受害人而不論保險責任是否成立、也不論保險責任范圍究竟多少。只要是合理搶救費用不超過保險金額的保險公司均應先墊付。如果最終確定保險金數額少于搶救費用的差額部分可以比照本條款中“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規定由保險公司向責任人、受害人追償。
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必然以確定被保險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為前提、條件以被保險人實際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公司實際承擔的保險金數額但是最高不超過投保的保險金額。這一點與第七十五條規定有很大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