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限的時間為多長

導讀: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休庭后3日內將當庭出示的證據以外的其他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10日內作出決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那么訴訟時限的時間為多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休庭后3日內將當庭出示的證據以外的其他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10日內作出決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關于訴訟時限的時間為多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以時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
以時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刑事訴訟中比較少見大致有12小時、24小時、48小時三種情況。
1.12小時。傳喚、拘傳最長不超過12小時。
2.24小時。拘留和逮捕后24小時之內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把被拘留或逮捕的原因以及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家屬。
對被拘留或逮捕的人應當在被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時內進行第一次訊問。
3.48小時。在偵查階段對于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
(二)以日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
以日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刑事訴訟中比較多見大致有3日、5日、7日、10日、15日、20日幾種情況。
1.3日。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法院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的時間和地點。
偵查機關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原郵電機關。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休庭后3日內將當庭出示的證據以外的其他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5日。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在偵查期間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
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后應當在5日內向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送達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5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請求人。
不服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3.7日。人民檢察院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被不起訴人可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狀后應當在7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
4.10日。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10日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4日)。
人民法院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應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
5.15日。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15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6.20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20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三)以月為期間計算單位的
以月為期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形式訴訟中同樣比較多見大致有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12個月幾種情況。
1.1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之一可以再延長1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將意見書送交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
人民法院自收到人民檢察院糾正減刑、假釋的意見書后1個月以內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2.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后延長1個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定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3.3個月。人民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是否重新審判的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
4.6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5.12個月。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