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是不是過失犯罪

導讀: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那么危險駕駛罪是不是過失犯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關于危險駕駛罪是不是過失犯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危險駕駛罪是不是過失犯罪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危險駕駛罪并不屬于過失犯罪而是屬于故意犯罪危險駕駛罪一般是處拘役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故意犯罪的特征
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實施的犯罪是犯罪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面的一種心理狀態。根據刑法規定故意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特征
1、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必須是明知的。這種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也包括明知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行為人必須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不論行為人明知的是危害結果必然發生還是可能發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構成故意犯罪。希望危害結果發生和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在程度上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就是刑法上通常說的“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采取漠不關心聽之任之的放任態度結果發不發生都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我國刑法沒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對故意犯罪的規定中對這兩種心理差別是作出規定的。區別“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對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小決定量刑具有一定意義。
在司法實踐中“希望”要比“放任”的主觀惡性更大。對前者的處罰也就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