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不當時該怎么辦

導讀:
劉某由于左腿股骨頸嚴重受傷當時就站不起來了后被送到華西醫院治療。原告劉某被撞傷后被送到華西醫院治療70天于2006年11月15日出院。原告遭受此次事故后已落下九級傷殘。當日法院受理了該案。當公安交管部門拖了快一年作出了事故認定時卻得到一個“經公安機關調查事發后因下雨事發現場無目擊證人后經尋找未尋找到目擊證人該交通事故事實無法查證”的事故認定書!之后律師精心準備了應由被告駕駛員承擔此次交通事故全責的代理意見。那么交通事故認定不當時該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某由于左腿股骨頸嚴重受傷當時就站不起來了后被送到華西醫院治療。原告劉某被撞傷后被送到華西醫院治療70天于2006年11月15日出院。原告遭受此次事故后已落下九級傷殘。當日法院受理了該案。當公安交管部門拖了快一年作出了事故認定時卻得到一個“經公安機關調查事發后因下雨事發現場無目擊證人后經尋找未尋找到目擊證人該交通事故事實無法查證”的事故認定書!之后律師精心準備了應由被告駕駛員承擔此次交通事故全責的代理意見。關于交通事故認定不當時該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基本案情
2006年9月6日23時05分被告張某駕駛被告成都市某出租汽車公司經營的捷達轎車(車主是被告李某)由天俯廣場方向沿人南二段行駛至人南三南段與濱江中路交叉路口原告劉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妻子凌某正由跳傘塔方向沿人南三段往天俯廣場方向行駛行駛至人南三段與濱江中路交叉路口時原告劉某見綠燈亮就正常通行而被告張某卻違反交通信號燈左轉當場將原告的車撞倒造成車損人傷!劉某由于左腿股骨頸嚴重受傷當時就站不起來了后被送到華西醫院治療。
原告劉某被撞傷后被送到華西醫院治療70天于2006年11月15日出院。原告遭受此次事故后已落下九級傷殘。但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分局卻一直未做出責任認定直到2007年9月4號才作了一個“該交通事故事實無法查證”的成公交某認字2006第0017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007年9月5日原告委托代理起訴事宜向青羊區法院請求判決包括保險公司在內的四被告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共計10萬元(其中精神損害賠償主張了3萬)人民幣。當日法院受理了該案。
律師工作
1、本案當事人委托的時候差一天就已到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一年的時間了。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及其意見“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的規定委托人如果在2007年9月5日不去法院立案就很有可能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而要想挽回將困難重重。鑒于此律師馬上以最快的速度調查了四被告的檔案整理了證據準備好了訴狀在當天下午就去法院立了案。這是律師執業以來第一次經歷這種當天委托當天就立案的特殊情況創造了辦案速度記錄!委托人剛開始對律師所說本案訴訟時效快過了還有些將信將疑等他們到法院一問在法官的回答和律師的分析是一致。
2、本案委托人一直認為是被告駕駛員和某交警走了關系才導致事故認定遲遲未作出來。當公安交管部門拖了快一年作出了事故認定時卻得到一個“經公安機關調查事發后因下雨事發現場無目擊證人后經尋找未尋找到目擊證人該交通事故事實無法查證”的事故認定書!對此作為受害人的委托人當然不服。而作為代理律師光不服是不行的要用事實和證據說話。于是律師一方面親自到現場觀察進行拍照等取證工作另一方面先后兩次專門到公安交管部門調取了有關本案的詢問筆錄、現場勘察筆錄等證據資料。在對這些證據進行認真分析后律師發現被告駕駛員存在多項違法駕駛的行為如下雨天左轉彎且在行經人行橫道時以40公里的時速行駛左轉彎不是拐大彎而是拐的小彎在10米外就已發現受害人而沒有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等等。有了這些證據材料對律師主張被告駕駛員的全責是十分有利的。而律師也不得不對公安交管部門在這些他們自己調取的證據材料面前如何作出了“事實無法查證的”事故認定書產生了疑問!之后律師精心準備了應由被告駕駛員承擔此次交通事故全責的代理意見。在開庭時律師充分表達了我方的主張和理由指出了被告方的不實之詞整個庭審過程律師都掌握了主動權庭審后委托人及其親屬表達了對律師的敬意和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