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交通事故進行認定

導讀:
如兩車相撞雙方對發生交通事故的作用基本相當本應雙方負同等責任但因甲車的駕駛人無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就認定甲車駕駛人負事故主要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俞某車速過快措施不力應負事故全部責任。但在交通事故認定中對此并未重視。有人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人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故潘某應負事故的全責。對符合意外事件構成要件的應認定為意外事件駕駛員可以免責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不負責任。那么如何對交通事故進行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兩車相撞雙方對發生交通事故的作用基本相當本應雙方負同等責任但因甲車的駕駛人無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就認定甲車駕駛人負事故主要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俞某車速過快措施不力應負事故全部責任。但在交通事故認定中對此并未重視。有人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人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故潘某應負事故的全責。對符合意外事件構成要件的應認定為意外事件駕駛員可以免責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不負責任。關于如何對交通事故進行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認定。
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在實踐中確定其責任時一般是在通常情況下應負責任的基礎上加一檔。如兩車相撞雙方對發生交通事故的作用基本相當本應雙方負同等責任但因甲車的駕駛人無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就認定甲車駕駛人負事故主要責任。又如一行人突然橫穿公路被機動車撞傷本來行人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駕駛人駕駛證失效即認定行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駕駛人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這種做法似乎成了慣例但顯與交通事故認定原則相悖。無證駕駛屬違法行為無疑但無證駕駛并不必然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中的違法行為應當理解為駕駛人駕駛車輛中的違法行為如駕駛制動失靈的車輛以致因制動不靈發生事故不加注意撞上人行橫道上的行人等等。不能擴大理解為無證駕駛等與事故發生無直接因果關系的違法行為。因此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不應加重無證駕駛人員的責任。對無證駕駛的違法行為應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另行處罰。
2、影響交通行為的定責
在道路上堆放沙石、谷物、挖坑等影響交通引起交通事故發生根據民法通則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認定責任時往往未將行為人列入當事人認定其應負的責任。如俞某駕駛車輛途經一轉彎地段突然發現右邊有一堆泥石對面又有來車無法避讓車輛撞上沙石后翻入路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俞某車速過快措施不力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的理解只限于交通事故中受損的一方和相對方如車與車、車與人、車與其他財物而沒有將引起交通事故的各種因素列入交通事故的原因。事實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將道路的管理納入管理的范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把違反道路管理引起交通事故的行為認定為違法行為并根據該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和作用的大小來確定其應負的責任。
3、意外事件引起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
根據刑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意外事件是行為人免責的理由。但在交通事故認定中對此并未重視。
意外事件是指并非由于當事人過錯、意想不到的偶然事故。意外事件的認定通常須具備兩個條件1、意外事件對于具有交通專業知積的謹慎作業人來說根據當時的各種客觀條件確實無法預見2、意外事件糸當事人為具體行為時隨機偶然發生的。如一客車某日早上出車前經安全檢驗員檢驗車輛各部位包括傳動、制動系統均正常準予出車。潘某駕駛該車途經一下坡地段傳動軸突然脫落并致制動失靈車速越來越快終于失控翻下數十米崖下車輛嚴重損壞乘客死三人傷八人。
對駕駛員潘某來說該起事故是否屬于意外事件?肇事車輛出車前經檢驗為合格潘某確信該檢驗結論傳動軸脫落是一種偶見的事故而傳動軸脫落后打擊制動系統致制動失效更為罕見。故要求潘某對此應當預見顯然苛刻。有人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人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故潘某應負事故的全責。筆者認為不準駕駛車況不良的車輛是指駕駛員有義務檢查車輛的完好情況而未盡義務或者是明知車輛機件失靈而繼續行使。對突發事件不應包括在內。對符合意外事件構成要件的應認定為意外事件駕駛員可以免責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不負責任。
4、“案外人”的定責
這里所說的“案外人”是指除駕駛人、行人、乘車人等以外的但與交通事故發生有因果關系的人。如本文第3節中的案例假如該車的確存在安全隱患而車輛檢驗人員在檢驗時因疏忽大意沒有檢驗出隱患檢驗人員是否應對交通事故承擔責任。有人認為車輛檢驗人員不是交通參與人因此不宜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其責任如觸犯刑法或其他法律可另行處理。筆者對此不能茍同首先如另行定責不利于交通事故認定和交通事故的處理其次車輛檢驗人員的檢驗責任其實是駕駛人車輛安全檢驗責任的轉移車輛狀況的好壞直接關系到交通安全所以說車輛檢驗人員也是交通參與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車輛檢驗人員的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以及所起作用的大小確定其應負的責任。
5、緊急避險引起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更大的損害不得己而采取的緊急措施。緊急避險必須符合如下條件才能構成一是必須存在正在發生并威脅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權益的危險二是必須情況緊急沒有其它方法可以避免危險才能采取避險措施三是避險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說緊急避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于不采取這種措施必然造成的損害。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所以在因緊急避險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險情引起人確定為當事人之一按其行為及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來確定其應負的責任。如甲駕客車在公路上正常行駛對面乙駕貨車因剎車失靈向其直沖過去如兩車相撞必然造成人員傷亡甲只得將客車駛向路邊避讓貨車得已安全通過但客車卻撞倒了路側的摩托車致駕駛摩托車的丙輕傷。在此事故中雖然客車貨車并未相撞或相擦但客車撞傷丙的行為是為了避讓乙所駕貨車所引起的險情屬緊急避險故乙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又如某客車司機A為避免與一輛B駕駛的逆向行駛貨車相撞而造成車毀人亡的后果將車急駛上人行道撞毀了貨攤并致數人輕傷。同樣人貨并非B的車所撞但因險情是B所引起B應對事故負責。總之因緊急避險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首先認定引起險情的人負全部責任如果避險不當認定引起險情的人和避險人負相應的責任如險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根據避險人避險措施得當與否認定避險人不負責任或負適當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