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他人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相關法律

導讀:
法院認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發(fā)生的施救費用屬合理費用應屬保險責任范圍依照保險法第14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支付第三人吳某保險金197668.86元。首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指以機動車為保險對象以被保險人對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此外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將被保險人定義為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結合本案吳某合法借用朱某的投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將其認定為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享受保險利益。那么借他人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相關法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認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發(fā)生的施救費用屬合理費用應屬保險責任范圍依照保險法第14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支付第三人吳某保險金197668.86元。首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指以機動車為保險對象以被保險人對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此外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將被保險人定義為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結合本案吳某合法借用朱某的投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將其認定為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享受保險利益。關于借他人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相關法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認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發(fā)生的施救費用屬合理費用應屬保險責任范圍依照保險法第14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支付第三人吳某保險金197668.86元。
評析
本案件是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被告保險公司抗辯理由的核心是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車輛借用人不是被保險人因而無權請求保險金故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車輛借用人是否屬于被保險人所涵蓋的范圍之內
需要明確的前提是本案涉及的保險是一種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屬于商業(yè)保險性質。對于被保險人的認定首先看商業(yè)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可通過補充協(xié)議或協(xié)商解決仍不能解決只有用保險法相關理論進行解釋。本案中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就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一詞的涵義解釋發(fā)生爭議未成合意就應當運用保險法理論進行解釋。對于保險合同當中法律概念的解釋應當尋求保險法律原則的指引。合理期待原則就是針對保險合同爭議問題所設的理論原則因此應當優(yōu)先適用之。所謂合理期待原則就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就合同內容的解釋發(fā)生爭議之時應以投保人對于合同締約目的的合理期待為出發(fā)點對保險合同進行解釋。
那么對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就轉移到了對于投保人締約目的的理解。
首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指以機動車為保險對象以被保險人對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具體來說就是所有由于投保機動車造成第三者法定應負的損害賠償都屬于保險利益的范圍之內。在現(xiàn)實生活中投保人、實際駕駛人常常不一致因此投保人締約保險合同所追求的保險利益決不僅僅在于保障自己的責任利益還應該包括機動車的實際駕駛者等一切有可能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的責任利益因而合法的車輛借用者也應當被認定為被保險人。
其次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也印證了以上對于被保險人范圍的推定。按照保險法第12條之規(guī)定被保險人是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險人。由此可見被保險人并不僅僅局限于投保人還應當包括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此外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將被保險人定義為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因此我們完全可以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項下的被保險人解釋為投保人及其合法的實際駕駛人。
結合本案吳某合法借用朱某的投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將其認定為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享受保險利益。因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對吳某承擔保險責任是合理合法的。盡管此理論推理運用合理期待原則擊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但是這符合了當事人對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締約目的和保險初衷也符合了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創(chuàng)設目的和保險理念實現(xiàn)了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