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應如何進行賠償

導讀: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那么交通事故損害應如何進行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關于交通事故損害應如何進行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
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布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二)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四)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六)確定賠償方式。
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
(二)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五)賠償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終結日期。
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并在調解書上附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