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最長多長時間出結案

導讀: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于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再次對于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后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那么肇事逃逸最長多長時間出結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于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再次對于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后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關于肇事逃逸最長多長時間出結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肇事逃逸最長多長時間出結案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肇事逃逸后交警一般在三個月內要結案。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后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責任認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于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
其次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再次對于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后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