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否起訴

導讀:
依據該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都要求當事人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書不提供該認定書的不予受理。但是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對上述規定進行了修正。與辦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顯淡化了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該機關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必要證據”。如果責任方不履行義務則受害方可以依據協議書要求交通事故認定部門進行認定或直接到法院起訴。那么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否起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該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都要求當事人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書不提供該認定書的不予受理。但是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對上述規定進行了修正。與辦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顯淡化了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該機關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必要證據”。如果責任方不履行義務則受害方可以依據協議書要求交通事故認定部門進行認定或直接到法院起訴。關于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否起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2004年5月1日之前依據的是國務院1991年9月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該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币罁摽钜幎ㄈ嗣穹ㄔ涸谑芾斫煌ㄊ鹿蕮p害賠償案件時都要求當事人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書不提供該認定書的不予受理。由此形成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受理過程中事實上的“責任認定程序前置”。但是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對上述規定進行了修正。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與辦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顯淡化了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該機關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必要證據”。換言之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時處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為依據若沒有該認定書而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的同樣也是可以的。根據第108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只要符合該條規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等四個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后當時沒報警但是只要你能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可以就此確認當事人的責任那么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訴權同樣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另外現在輕微事故私了的情況較多如草率私了自行撤離現場后責任方不履行義務受害方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又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受害方可能會喪失訴權。正確的做法是交通事故發生后雙方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私了協議上一定要寫清楚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聯系方式、機動車駕駛證號、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對損害賠償協商處理內容等最后雙方當事人簽字。如果責任方不履行義務則受害方可以依據協議書要求交通事故認定部門進行認定或直接到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