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全責對方跑了算逃逸嗎

導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七)“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九)“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那么我全責對方跑了算逃逸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七)“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九)“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關于我全責對方跑了算逃逸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我全責對方跑了算逃逸嗎
發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害怕責任的承擔而逃離現場的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而我方承擔全部責任對方離開現場并不是逃避責任所以不構成逃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二)“深度調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為目的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因素開展延伸調查分析查找安全隱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從源頭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是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重新檢驗、鑒定鑒定機構出具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的。
(四)“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五)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六)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七)“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八)“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九)“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
二、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