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對方肇事逃逸怎么辦?

導讀:
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全責且肇事逃逸,受損車主如何挽回損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全責且肇事逃逸,受損車主如何挽回損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保險法》有關規定,受損車主可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賠付后可行使“代位求償權”向對方索賠。下面,請根據槐蔭法院趙洪彬法官審理的這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了解相關法律問題。
朱某駕駛汽車途經十字路口時,被闖紅燈的舒某碰撞,舒某駕車逃逸,交警認定其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給朱某造成車損1.5萬元,原本車損應由舒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但舒某逃逸后一直找不到人。
好在朱某為自己的汽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綜合商業險。根據保險合同,朱某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向朱某賠付了全部車損1.5萬元,并按規定朱某向該公司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將上述已獲得賠付款項的追償權轉讓給保險公司。
該保險公司將舒某訴至槐蔭區法院,請求判令舒某賠償其1.5萬元及利息。
裁判結果
槐蔭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舒某駕駛機動車與朱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有關部門處理,認定舒某承擔全部責任,對此本院予以確認。
事故發生后,朱某依據保險合同,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在賠償案涉車輛損失后,獲得代位追償權,該保險公司據此要求舒某賠付其已賠償的車輛損失1.5萬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最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槐蔭法院判決被告舒某向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車損1.5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日常生活中,當發生交通事故后,對方負有責任,逃逸或拒不履行所負責任時,被保險人可向己方保險公司索賠,獲得賠付后,己方保險公司可根據法律規定向負有責任的第三人索賠,既有效保護了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省去與第三方維權的時間和訴訟等成本,有效降低損失,維護各方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