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買保險下午撞人保險賠不賠

導讀:
上午買保險下午撞人保險賠不賠典型案例案例一交強險保險合同中“次日零時生效”條款無效基本案情2015年7月18日上午王某為其轎車投保交強險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期間為自次日零時起一年。當天下午王某駕駛車輛撞倒行人田某造成田某受傷雙方協商未果田某將王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裁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作為事故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應依照法律規定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中院二審認為劉某系醉酒駕駛機動車對于吳某的人身損害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對于吳某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應予以賠償對案件予以改判。那么上午買保險下午撞人保險賠不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午買保險下午撞人保險賠不賠典型案例案例一交強險保險合同中“次日零時生效”條款無效基本案情2015年7月18日上午王某為其轎車投保交強險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期間為自次日零時起一年。當天下午王某駕駛車輛撞倒行人田某造成田某受傷雙方協商未果田某將王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裁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作為事故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應依照法律規定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中院二審認為劉某系醉酒駕駛機動車對于吳某的人身損害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對于吳某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應予以賠償對案件予以改判。關于上午買保險下午撞人保險賠不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午買保險下午撞人保險賠不賠
典型案例
案例一
交強險保險合同中“次日零時生效”條款無效
基本案情2015年7月18日上午王某為其轎車投保交強險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期間為自次日零時起一年。當天下午王某駕駛車輛撞倒行人田某造成田某受傷雙方協商未果田某將王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審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為交強險保險合同應自成立時生效王某在簽訂保險合同并繳納保險費用后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中院二審認為交強險具有強制性和社會公益性目的在于及時補償受害人損失。交強險保險合同中“次日零時生效”條款實質上形成了對保險公司一定責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排除了投保人在交納保險費到保險單約定的起保時間段內可能獲得期待利益的權利故該免責條款無效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現實生活中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經常遇到一些“格式合同”、“霸王條款”等但這并未引起人們足夠注意。本案中的交強險保險合同應該“即時生效”保險合同卻載明“次日零時生效”直到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時投保人才發現落入了“保單陷阱”。這就啟示我們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對方單方擬制的格式條款一要看該條款是否有效二要看對方是否盡到了明確說明和告知義務不能盲目的簽字確認防止糾紛發生時“悔之晚矣”。
案例二
受害人自身體質狀況不屬于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基本案情曹某駕駛機動車撞傷程某交警部門認定曹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程某無責任。程某強直性脊柱炎與傷殘等級存在關聯性。強直性脊柱炎為次要作用參與度評定為25。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為程某的殘疾賠償金根據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去除程某強直性脊柱炎與傷殘等級存在關聯性的25部分只計算因交通事故損傷75部分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中院二審認為程某的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傷殘等級計算住院治療完全系因交通事故所致因住院而直接支出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后續治療費、交通費以及鑒定費、施救費等損失均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典型意義個人體質由先天遺傳和后天獲得形成是人體機能和形態相對穩定的客觀特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第24號指導性案例受害人體質狀況不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觀因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才是造成損害后果的直接原因不能因受害人的體質狀況而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發生交通事故時即使受害人自身患有疾病也不能因此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案例三
駕駛員酒駕保險公司仍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人身傷害進行賠償
基本案情劉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與吳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吳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吳某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其人身損失及財產損失。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作為事故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應依照法律規定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吳某醫療費10000元、誤工費879元、護理費720元、車輛損失2000元。中院二審認為劉某系醉酒駕駛機動車對于吳某的人身損害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對于吳某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應予以賠償對案件予以改判。
典型意義基于受害人生命健康權益維護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即使在駕駛人存在嚴重過錯的情況下交強險保險人仍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財產損失的賠償顯然沒有這樣迫切。交強險的保障水平與一國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密切相關將駕駛人嚴重過錯情況下的交強險賠償限定在人身損害范圍內較為符合目前我國經濟社會的實際狀況和需求。
案例四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基本案情孔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帶重型普通半掛車與葛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兩車部分損失致葛某受傷。孔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車輛營運證登記在公司名下。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為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應由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根據孔某的過錯程度由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對孔某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中院二審認為公司認可肇事車輛的營運證和行駛證均登記在公司名下且生效判決已查明事故車輛系掛靠在公司處故買賣關系不能推翻事故車輛與公司的掛靠關系一審判決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正確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掛靠是我國經濟社會中的一種獨特現象實質上是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被掛靠人向不具備道路運輸經營資格的掛靠人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行為在法律上應給予否定性評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就要求道路運輸經營者要嚴格遵守行政法規關于市場準入的規定禁止運輸車輛掛靠經營。
案例五
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時應予免責
基本案情沈某實習期內駕駛大型客車與張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兩車部分損壞致張某受傷。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沈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不承擔事故的責任。沈某系公交公司的職工發生事故時系從事的職務行為。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為沈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責任險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和商業險范圍內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沈某系公交公司的職工發生事故時系從事的職務行為公交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二審認為商業險條款約定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免除保險公司保險責任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具有法律效力改判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在諸多車輛保險糾紛案件中對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往往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爭議的焦點。只有保險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免責條款才發生法律效力。這就要求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員必須詳細介紹保險產品的特點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和充分明確說明手續必須規范、完備。投保人對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應當要求保險公司予以說明合理投保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和理賠中的爭議。
案例六
因借用機動車實際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二者應根據過錯承擔責任
基本案情王某甲駕駛登記在王某乙名下的輕型貨車與劉某駕駛的轎車相撞造成劉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甲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某不承擔責任。王某甲系王某乙之子王某甲的駕駛證與輕型貨車車型不符。雙方因賠償問題發生爭執劉某提起訴訟。
審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為王某乙明知王某甲無相應駕駛資格仍放任王某甲駕駛車輛二者應對劉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中院二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機動車所有人根據其過錯承擔責任。該責任是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王某乙放任王某甲無證駕駛車輛二者均有過錯二審改判二者對劉某損失各承擔50的責任。
典型意義現實生活中發生交通事故時往往出現車輛實際所有人與駕駛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如租賃、借用等。在此情況下機動車使用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作為車主要切實保管好自己的車輛在租車、借車時一要注意審查車輛性能、安全系數等確保出借的車輛不存在安全缺陷二要注意審查借車人有無駕駛資格、是否酒后駕駛等確保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