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60勞動力遇車禍,發生事故后索取誤工費是否應獲賠償

導讀:
發生事故后索取誤工費是否應獲賠償所謂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受害人從遭受傷害之日起至完全治愈這一時間內因受害人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者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的賠償費用。事故發生后譚某被送往商河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8天后被鑒定為十級傷殘。由于雙方因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協議譚某訴至法院要求唐某、焦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9384元。法院認為原告雖然在發生事故時已年滿60周歲但是原告所在村民委員會已證實原告尚有勞動能力故對原告主張誤工費應予支持。原告譚某因本次事故產生的誤工費為2592元。那么年滿60勞動力遇車禍,發生事故后索取誤工費是否應獲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生事故后索取誤工費是否應獲賠償所謂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受害人從遭受傷害之日起至完全治愈這一時間內因受害人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者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的賠償費用。事故發生后譚某被送往商河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8天后被鑒定為十級傷殘。由于雙方因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協議譚某訴至法院要求唐某、焦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9384元。法院認為原告雖然在發生事故時已年滿60周歲但是原告所在村民委員會已證實原告尚有勞動能力故對原告主張誤工費應予支持。原告譚某因本次事故產生的誤工費為2592元。關于年滿60勞動力遇車禍,發生事故后索取誤工費是否應獲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生事故后索取誤工費是否應獲賠償
所謂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受害人從遭受傷害之日起至完全治愈這一時間內(即誤工時間內)因受害人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者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的賠償費用。
案情簡介
2015年7月30日16時許被告唐某駕駛輕型廂式貨車沿248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商河縣航航服飾西側停車后該車乘車人焦某打開右側車門準備下車時車門與由南向北行駛的譚某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及譚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商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焦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譚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譚某被送往商河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8天后被鑒定為十級傷殘。譚某系農民事故發生時60周歲。譚某因此產生醫療費7610元、誤工費4860元、護理費6800元、殘疾賠償金2376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40元、交通費270元、營養費540元、司法鑒定費3000元。由于雙方因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協議譚某訴至法院要求唐某、焦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9384元。
法院認為原告雖然在發生事故時已年滿60周歲但是原告所在村民委員會已證實原告尚有勞動能力故對原告主張誤工費應予支持。其誤工時間應為住院期間18天和醫囑休息時間一個月超出部分因無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譚某因本次事故產生的誤工費為2592元。事故賠償責任的承擔應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承擔原告損失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應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的責任分擔依據雙方過錯法院酌定被告唐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焦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法律解讀
所謂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受害人從遭受傷害之日起至完全治愈這一時間內(即誤工時間內)因受害人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者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的賠償費用。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里的“公民”應理解為包括到離退休年齡在內的自然人“誤工”中的“工”應理解為社會勞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基于我國侵權法律的完全賠償原則只要是與加害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系的受害人所失去的利益賠償義務人都應當給予賠償。故此受害人凡因受傷不能參加工作、勞動而減少的收入都應當由賠償義務人予以賠償。從我國的國情、社情來看多數農民尚不能享受退休待遇許多五六十歲以上的人還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力而六七十歲的老人仍然從事一定程度的勞動超過60歲并不完全標志著勞動能力就完全喪失絕大多數60周歲以上的人仍有勞動能力或者仍有一定的勞動能力并能獲得一定的收入。因此60周歲以上的人受到傷害后應視其身體狀況、勞動能力狀況和繼續從事工作或者勞動情況計算其誤工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