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相關內容

導讀:
故對該責任認定書不服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提出重新認定申請。另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陳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綜合全案考慮不能僅依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劃分來決定罪之有無而應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其罪之有無及刑事責任之大小。這是因為第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責任是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依據它公安機關對責任人予以行政處罰對道路交通民事侵權案進行行政調解。那么交通肇事罪的相關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故對該責任認定書不服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提出重新認定申請。另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陳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綜合全案考慮不能僅依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劃分來決定罪之有無而應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其罪之有無及刑事責任之大小。這是因為第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責任是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依據它公安機關對責任人予以行政處罰對道路交通民事侵權案進行行政調解。關于交通肇事罪的相關內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0年4月30日被告人陳某駕駛小型客車(超載四人)行駛在109國道上。當發現前方迎面駛來的被告人張某駕駛的大貨車在左側路面(即陳的右側路面)行駛便鳴喇叭繼續前行。當兩車相距二三十米時陳見張某車仍在左側行駛急忙向左猛打方向并加速與此同時張急忙剎車并向右回車。結果在中線處大貨車頭部撞到小客車右側前輪胎處造成小客車四名乘車人死亡十多人受傷兩車部分部件嚴重損壞。交通警察大隊于5月17日作出第111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
一、駕駛員張某駕車行駛道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九項‘機動車駕駛員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的規定應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駕駛員陳某駕車行駛道路雖有違章行為但與該起事故無因果關系故無責任。
眾受害人認為陳某違章超載四人及會車時違章左行與此次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其一在不幸死亡的四人中有兩人就是因為超載而坐在發動機蓋子上和臨時加置的小木凳上的其二會車時如果陳某不違章左行而依法向右行駛甚至駛出路面在張某合法向右回車的情況下也許不發生此次交通事故或者頂多兩車擦肩而過因為事故現場道路兩側并無陡坡、懸崖、深溝等路標這就為陳某車向右行駛提供可能與保障。故對該責任認定書不服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提出重新認定申請。張某也提出同樣的請求。上級公安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作出維持該責任認定書不予重新認定的行政決定。針對陳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一)項和第六條規定即超載四人和會車時違章左行的行為在本案中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存有兩種相反意見大多數人認為被告人陳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看公安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否認定其有責任。如果認定有責任則應負刑事責任如果認定其無責任則不負刑事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陳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綜合全案考慮不能僅依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劃分來決定罪之有無而應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其罪之有無及刑事責任之大小。
二、評析意見
以上兩種觀點各有各的道理前一種觀點是大多數司法機關的慣常做法后一種觀點較原則具有新意。那么在司法實踐中為什么會有這么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呢究其實質乃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性質未能充分認識。筆者認為公安機關依據行政法規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從性質上講是交通事故行政主管機關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交通事故的行政責任和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行政調解而依法作出的行政文書而不是刑事責任認定書。這是因為
第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責任是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而沒有也不可能有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作出認定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標準如對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或者造成一般事故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罰款。該辦法第二十二條也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即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者可依該條之規定向上級行政機關尋得行政救濟。因此責任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作為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人之間或者責任人與受害人之間的行政違法行為所作出的行政責任認定書。依據它公安機關對責任人予以行政處罰對道路交通民事侵權案進行行政調解。而且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能確定有罪。即說明對刑事責任的認定只能由人民法院決定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體現。所以公安機關不能依據行政法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作出認定法院也不能依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責任認定不是證據問題而是法律問題。對法律問題只能由法官通過庭審以裁判的形式獲得解決。從另外一個角度講如把責任認定書當作證據使用在實踐中作出該責任認定的警察通常都是對該案進行刑事偵查的警察本案也是這樣即該認定書的承辦人(鑒定人)和本案的偵查人員都是相同的兩位警察。這就有違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的不得作為偵查人員的規定。故應當適用證據排除規則排除對該證據的使用。
第三從立法權限的法律規定看其一立法法第八條(四)項規定有關犯罪和刑罰事項只能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不能規定犯罪和刑罰事項。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這部行政法規其內容不能含有犯罪和刑罰事項。從這個角度也可以看出公安機關依據該辦法(行政法規)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只能是行政責任認定書。其二立法法第八條(七)項規定有關民事基本制度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行政法規不能規定。侵權行為歸責原則屬于民事基本制度。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民法通則(民事基本法)對交通事故侵權歸責原則采無過錯責任原則。該原則要求從事交通運輸作業致人損害受害人請求民事賠償無須舉證和證明加害人主觀方面有過錯加害人也不得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主張免除責任。該責任構成要件為(一)加害人從事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即從事交通運輸行為(二)該行為給受害人造成損害(三)運輸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從該條的規定不難發現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行政法規)對交通事故行政責任歸責采過錯責任原則即責任人須有違反行政法規的違章、違法行為亦即責任人主觀上須有過錯這也是行政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如果行為人沒有行政違法行為也就談不上行政責任。該責任構成要件為(一)責任人主觀上有過錯在個案中表現為有違犯行政法規的違章行為(二)該違章行為給受害人造成損害(三)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因果關系。如果把該條的規定看作民事責任歸責原則其結果一方面違犯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基本制度規定另一方面與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基本原則不相符造成社會不公。所以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是兩類性質不同的責任形態其法律依據、歸責原則各異不能因為其有相似之處便將其混為一談。其三立法法第七十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從這個角度看如果把依據行政法規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當成民事責任認定書如上所述由于其歸責原則有別于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基本原則根據本條的規定當屬無效。一、基本案情2000年4月30日被告人陳某駕駛小型客車(超載四人)行駛在109國道上。當發現前方迎面駛來的被告人張某駕駛的大貨車在左側路面(即陳的右側路面)行駛便鳴喇叭繼續前行。當兩車相距二三十米時陳見張某車仍在左側行駛急忙向左猛打方向并加速與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