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中需注意什么

導讀: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第二調解申請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提出。那么交通事故調解中需注意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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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調解中要注意哪些問題
1、調解的期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2、參加調解的人員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3、不受理調解申請的情形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4、調解終止的情形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2)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5、涉外交通事故處理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涉外交通事故的調解可以采用單方調解方式進行。
交通警察可以轉交當事人協議賠償款項。
二、交通事故調解所需要的材料
第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權是以事故各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一致書面申請存在的。也就是說有一方不同意調解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權即喪失。
第二調解申請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提出。
第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因此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權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法定強制權利調解程序的啟動與終結權全部在自己的掌控之中。
作為賠償義務人的車主來說一般調解后會面臨保險公司理賠的問題因此如果同意在交警主持下調解那么在調解時不要忘記向賠償權利人索要相關醫療、交通、修車票據、單證、收款憑證等為以后保險理賠奠定基礎。
同時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選擇調解同時也要做好對方調解后反悔訴訟的準備。因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的事故賠償調解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調解結束后一方反悔到法院訴訟的案例經常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