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

導讀:
事故發生后付某駕車逃離現場后主動到公安機關交通巡警支隊投案。2013年8月7日公安機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1款“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之規定下達事故認定書認定付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第一種意見認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其主要理由是交警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事故責任進行了劃分因此應依照責任認定書主要責任的認定對付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進行認定。本案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摩托車駕駛員有多種違反交通管理法規行為。那么交通事故中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故發生后付某駕車逃離現場后主動到公安機關交通巡警支隊投案。2013年8月7日公安機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1款“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之規定下達事故認定書認定付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第一種意見認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其主要理由是交警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事故責任進行了劃分因此應依照責任認定書主要責任的認定對付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進行認定。本案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摩托車駕駛員有多種違反交通管理法規行為。關于交通事故中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3年7月付某駕駛一輛輕型貨車正常行駛至某公路一路段時與車頭右側逆向行駛的劉某駕駛的摩托車車相撞造成摩托車車受損、駕駛人劉某受傷及摩托車上另一名乘車人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查明摩托車主劉某無駕駛執照、醉酒駕車且有超載和違規不帶頭盔的行為。事故發生后付某駕車逃離現場后主動到公安機關交通巡警支隊投案。
2013年8月7日公安機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1款“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之規定下達事故認定書認定付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付某行為的定性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其主要理由是交警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事故責任進行了劃分因此應依照責任認定書主要責任的認定對付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進行認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因為本案中認定付某負主要責任的理由僅是其案發后逃逸而劉某(無照、醉駕、超載、違規)卻因次要責任的認定而逃脫法律懲罰如此認定違背法律的公平原則也不符合定罪要求的刑事因果關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首先從犯罪行為與危害后果的刑事因果關系看。本案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摩托車駕駛員有多種違反交通管理法規行為。在付某正常行駛的過程中摩托車駕駛員逆向行駛并撞上付某車輛付某的駕駛行為并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且事故發生在前付某逃逸行為在后讓“后發生的行為”成為“先發生的結果”的原因“原因發生在結果產生之后”這一推斷違背刑事因果關系要求的邏輯順序因而逃逸行為不可能認定為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其次從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關系上看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交警部門出具的行政責任認定書能否直接作為刑事責任的定案依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能否作為定案依據必須經過審查核實看其是否反映案件客觀事實而不能直接不加審查和分析就作為交通肇事案件的定案依據。本案中行政責任的認定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對“逃逸”的規定在行政法付疇這是依據“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而作出的推定過錯責任但行政責任認定書也存在錯誤劃定責任可能在行政訴訟中可申請復議而進入刑事訴訟后則需經過審查或質證。
最后本案危害后果的產生顯然是由劉某引起的付某的危害行為僅僅是逃逸如果因為付某的逃逸而認定其與危害后果之間成立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有失公正。對公民的刑事責任的認定應做到科學準確如果不加審查地對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一律肯定既不符合刑法因果關系也有違法律公平、公正、罪刑法定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