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導讀: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8條的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那么交通肇事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8條的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關于交通肇事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注意此處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此標準財產直接損失數額不到30萬元或者損失雖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后不足30萬元的都不構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的交通肇事如何定性
所謂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內尚未納入公共交通管理的交通。城市街道、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村通”公路以及已經開發并納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圍的內河航道、海運航道、湖泊等屬于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
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8條的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則不定交通肇事罪而應當分別以下情形處理
1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因不服管理、違反生產勞動安全等規章制度以及單位主管人員指使、強令他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2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有安全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負責勞動安全設施的直接責任人員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定罪處罰。
3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非生產、作業活動致人死亡的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的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致使交通工具嚴重毀壞的以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