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撞死人后最少判幾年

導讀:
摩托車撞死人后最少判幾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0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那么摩托車撞死人后最少判幾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摩托車撞死人后最少判幾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0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關于摩托車撞死人后最少判幾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摩托車撞死人后最少判幾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0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