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致傷殘如何賠償

導讀:
2、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所做出的批復中就明確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那么交通事故未致傷殘如何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所做出的批復中就明確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關于交通事故未致傷殘如何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未致傷殘怎么賠償
交強險保險條款第6條規定交強險合同中的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上述規定中的人身傷亡應當包括傷害和死亡兩種情況而傷害又包括不構成殘疾的一般傷害和構成殘疾的傷害兩種情況。從該保險條款第8條第2款規定來看護理費、住宿費、誤工費、交通費等損失并不是死亡和殘疾的專有賠償項目不構成殘疾的一般傷害也有這些項目需要賠償。
出借車輛發生事故如何賠
出租、出借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目前在我國還沒有直接可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或現成的司法解釋。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令第89號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現已廢止)第31條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該行政法規公布后幾乎所有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受害人都無一例外的將駕駛員和車主作為共同的被告法院在裁判該類案件時也判決車主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應該說當時對于這類案件這樣處理是有法律依據的。
但隨著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車主負責墊付的責任已經得到廢止。那么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車主的責任如何承擔沒有了法律依據。若沒有進一步的規定或者解釋根據民法的“自己責任”原理應由侵權人即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人自己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車輛在駕駛人的控制下侵權人就是事故肇事者(一般為車輛駕駛人)車輛所有人若不是交通事故車輛的駕駛人一般不應視為侵權人不是侵權人就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近年的司法實踐中我國法律體系是以“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原則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義務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承擔有三個司法解釋
1、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該批復明確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所做出的批復中就明確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2001)民一他字第32號)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這些司解與批復強調一個“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原則。這一原則在侵權責任法(草案)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中得到認可。該條規定“因被盜、被搶劫、被搶奪等原因造成機動車脫離保有人控制機動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盜竊、搶劫、搶奪該機動車等的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承租人、借用人駕駛機動車時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應由機動車的承租人或者借用人承擔侵權責任。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審查承租人、借用人駕駛經歷、身體狀態等不利于安全駕駛等因素因此而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出租人、出借人承擔補充責任。承租人使用融資租賃的機動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承租人承擔侵權責任。分期付款買賣的機動車由買方占有后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買方承擔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