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牌過期又醉駕出險,交強險是否要賠

導讀:
據悉很多地方法院以會議紀要等方式要求保險公司在12.2萬元的交強險總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僅在醫療費用的分項限額以內承擔墊付責任其他人身和財產損失不墊付不賠償。那么臨牌過期又醉駕出險,交強險是否要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據悉很多地方法院以會議紀要等方式要求保險公司在12.2萬元的交強險總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僅在醫療費用的分項限額以內承擔墊付責任其他人身和財產損失不墊付不賠償。關于臨牌過期又醉駕出險,交強險是否要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臨牌過期又醉駕出險,交強險是否要賠
醉駕受傷交強險的賠付要區分酒后駕駛還是醉酒駕駛。
按照規定酒精含量達20毫克到80毫克之間將被認定為酒后駕駛這種情況下出險交強險照賠
但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則屬于醉酒出險后如果受害者索賠保險公司可賠償受害者但事后可向車主索賠。
按照交強險條例規定交強險責任限額在統一的責任限額下實行分項限額其中機動車有責任情況下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但是按照道交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據悉很多地方法院以會議紀要等方式要求保險公司在12.2萬元的交強險總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理由主要是交強險是強制保險不屬于保險法調整范圍應當只受道交法和交強險條例調整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的理解是不管有責無責都要賠付道交法沒有細分各項賠償數額交強險條例與道交法規定相悖。
在這些判決中法院還有一個重要理由是分項理賠的醫療費用限額1萬元太低受害人的權益根本得不到有效保障。
但打通分項限額賠償后直接帶來的是保險公司的賠付增加。有的法院不區分有責無責無責賠付的1.21萬元的總限額被提高至有責的12.2萬元只要在限額內都賠償。
除了分項賠付外對于醉酒等情況下造成的人傷是否賠償各地司法判決也不一。
按照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有的法院認為上述規定只是針對醉酒等情況下出現的財產損失不賠但是人身損失應該賠。
也有的法院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僅可對盜搶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免賠無證、醉酒駕駛以及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被排除。
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僅在醫療費用的分項限額以內承擔墊付責任其他人身和財產損失不墊付不賠償。
二、交強險保障范圍及賠償原則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這是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障范圍和賠償原則的有關規定。
主要包括三層含義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障范圍包括本車以外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即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按照本條例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具體要求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三)對于受害人故意導致道路交通事故損失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即如果受害人對交通事故后果的發生在主觀心理方面存在故意在主觀心理上是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那么保險公司可以將此作為免除賠償責任的抗辯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