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具體指哪些罪名

導讀:
上述證據證實,李XX犯罪以后,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其行為構成投案自首。
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脅),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或物為侵害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社會安全的犯罪行為,下面本篇文章為大家分享了“暴力犯罪具體指哪些罪名?故意傷害罪辯護詞案例”的內容,歡迎閱讀。
暴力犯罪具體指哪些罪名?
一般所說的暴力犯罪是指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故意傷害罪辯護詞案例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重慶泰源律師事務所接受李XX父親的委托,指派我擔任李XX犯故意傷害罪一案的辯護人。我作為李XX的辯護人,首先向受害人的親屬表示慰問。開庭前辯護人認真研讀了起訴書,詳細地查閱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多次會見了李XX,對本案有了比較全面、客觀的了解,結合今天的庭審事實,辯護人認為對公訴機關指控李XX犯故意傷害罪的定性沒有異議。但李XX在本案中具備以下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現結合本案證據所證實的事實,發表以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公訴機關指控李XX犯故意傷害罪的定性以及犯罪的基本事實沒有任何異議。
二、李XX犯罪以后,具有投案自首的情節
案發后,李XX向公安機關報告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而且歸案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證據材料第10頁倒第3行:“我把我老婆送到搶救室后我就用我自己的手機打的110報警說我把我老婆傷了,我現在在忠縣XX四樓的。”證據第14頁第三行:“當時我把成XX送到醫院去后,我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上述證據證實,李XX犯罪以后,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其行為構成投案自首。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 李XX犯罪以后,積極搶救被害人
犯罪行為發生后,李XX積極搶救被害人,和其姐姐一道將被害人送往醫院進行緊急搶救。證據第13頁倒第一行:“后來我看見成XX嚴重了,滿身都是血,我顧不得自己臉上還在流血就趕緊把她弄到忠縣人民法院紅星分院去進行搶救……”證據第84頁倒第三行證人羅XX證實:“隔了不到一分鐘的時間,那名男子就跑向那受傷的女子把她抱到喊那受傷的女子堅持住,之后那名男子就把那受傷的女子抱起去坐了一輛出租車離開了……”
四、李XX歸案后,真誠的認罪悔罪,認罪態度較好
犯罪行為發生后,李XX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積極認罪悔罪。而且本案也適用了普通程序簡化審。從今天的法庭審理過程中,也看到了被告人能當庭認罪態度較好,表現出積極贖罪的心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認為:李XX的認罪態度完全符合上述相關法律規定,懇請法院在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時予充分考慮與采納。
五、本案中受害人具有重大過錯,而且李XX想為了共同生活來維護家庭,李XX同時多次原諒受害人
六、本案是一起家庭糾紛而引發的犯罪案件,而且李XX系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性不大
本案是由于家庭糾紛引發,有別于其他故意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0]9號第22條規定“對于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二、關于本案的量刑建議
綜上所述,由于本案是由于家庭糾紛引發的刑事犯罪,受害人有重大過錯。李XX認罪悔罪,犯罪后自動投案自首,案發前沒有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和偶犯,而且家中還有年老的父母,受害人不幸去世后,家中僅留一個年僅二歲的孩子是李XX父母帶到外地一邊打工一邊撫養受害人和李XX的孩子。根據李XX的上述情節,結合請求人民法院在有期徒刑十年的刑檔內量刑。
三、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
本案受害人不幸去世后,其喪葬事宜全部由李XX的父母入土為安。關系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不是因據予以確認。
上述辯護意見,敬請人民法院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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