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需要請律師嗎

導讀: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為死刑犯辯護的目的就是通過律師的辯護讓“罪當該死”的被告人死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死得坦然,死得尊嚴,這也是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賦予辯護律師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職責的必然要求。
有的被判死刑的犯罪分子,以殘忍的手段殺害他人,既無自首,也不悔罪,可以說是“罪該萬死”,所以很多人覺得這樣的人不值得有律師為他辯護,下面本篇文章為大家分享了“死刑案件需要請律師嗎?死刑辯護的目的是什么?”的內容,歡迎閱讀。
死刑案件需要請律師嗎?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必須委托律師進行辯護,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沒有委托的,法院也會依法指定。
死刑辯護的目的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一條也作了相同的規定,從這一規定出發,有的律師就將死刑辯護的目的簡單片面地理解成為挽救“死刑犯”的生命,因而在將挽救“死刑犯”生命視為死刑辯護唯一目的而又不可能實現的情況下,就無話可說,喪失辯護的激情和信心。其實,這樣理解律師進行死刑辯護的目的是不準確的。
為死刑犯辯護的目的就是通過律師的辯護讓“罪當該死”的被告人死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死得坦然,死得尊嚴,這也是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賦予辯護律師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職責的必然要求。
刑事訴訟的目的是通過公正的審判程序,讓被告人最終獲得一個公正的實體判決,這也是律師進行死刑辯護的 終極目的,挽救“死刑犯”的生命是律師進行死刑辯護的第一目的,挽救“死刑犯”生命這個“第一目的”應該臣服于最終獲得程序和實體都完全公正的判決這個終極目的之下。如果我們進行死刑辯護的律師背離了刑事訴訟的終極目的而單純頑固地將挽救“死刑犯”生命視為唯一目的,而不惜“赴湯蹈火”,那么這樣的辯護不但不能成功,對辯護律師的不利影響像前述那樣的失職或者自取其辱還是輕微的,嚴重的還可能會誘導這樣的律師越過“紅線”,觸犯法律,弄不好自己卻陷入了犯罪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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