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盜竊致人死亡死刑辯護詞

導讀:
搶劫、盜竊致人死亡死刑辯護詞(案例)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陜西東源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榆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為張某某搶劫、盜竊案提供法律援助,特指定本律師擔任張某某的辯護人。由以上可以看出被告人張某某并沒有直接參與盜竊行為。而被告人張某某拿的作案工具為一根搟面杖,這是鈍器不是銳器,因此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不是由被告人張某某所造成。
少殺和慎殺是我們國家的一貫政策,但由于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措施,直接關系到被告人的生命存留,律師辯護往往引起與案件有關各方的高度重視,下面本篇文章為大家分享了“搶劫、盜竊致人死亡死刑辯護詞(案例)”的內容,歡迎閱讀。
搶劫、盜竊致人死亡死刑辯護詞(案例)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陜西東源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榆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為張某某搶劫、盜竊案提供法律援助,特指定本律師擔任張某某的辯護人。接受指定后,我仔細查閱了全部案件材料,參加了庭審。經過認真的調查和嚴密的分析,現依法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第一點:本律師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并沒有直接參與實施盜竊的行為。
理由為本案主要定案依據為另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那么即使是徐某某的供述也是前后多次反復而且不一致,這可以從徐某某在案卷42頁中供述“刀是張某某偷孫某某的”;后又在卷47頁中供述“刀是孫某某在溫州時給張某某的”;在卷50頁供述“自己當時衣兜里裝著一部偷得的孫某某的手機”;在卷51頁又供述“刀是自己在去溫州前孫某某送給張某某的”;在卷56頁再次供述“是他自己在溫州偷孫某某的”。從以上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可以看出他是在極力的開拓自己的盜竊行為,因此他口供中對他自己有利的供述部分不能予以采信。而其承認是自己偷孫某某的部分供詞卻恰恰和孫某某在案卷68頁中供述自己被偷的事實是一致的,也同時證明刀并不是孫某某送給張某某的事實。由以上可以看出被告人張某某并沒有直接參與盜竊行為。
第二點:本律師認為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應當是被告人張某某意志以外的結果
理由為本案中被害人是因為遭受九處銳器傷而死亡,即被刀所傷九處而死亡。那么從本案已經查清的事實來看,當時拿刀的只有一人即為本案的另一被告人徐某某,其對用刀捅被害人這一行為也供認不諱。而被告人張某某拿的作案工具為一根搟面杖,這是鈍器不是銳器,因此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不是由被告人張某某所造成。而被告人張某某買搟面杖作為作案工具的目的就是只想搶劫而不想給被害人造成傷害更不要說是死亡如此嚴重的后果。那么相反被告人張某某其實是在有意的避免致死被害人的結果發生,這從他以這種工具為作案工具上就可以看出。而本案另一被告徐某某供述是被告人張某某給的刀并讓其拿刀制止被害人反抗,這僅僅只是被告徐某某供述而已,并無其他證據能夠印證。所謂孤證難以證明事實,并且這個孤證是口供。而口供不能作為單獨定案的證據使用。
綜合以上辯護理由,辯護人請求法院本著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綜合其在整個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和公訴機關所依據的不唯一性及不完整性的證據,考慮本案被告人張某某在盜竊罪中的作用和不應當對搶劫罪中致人死亡結果承擔責任的情節,懇請法庭在對被告人張某某量刑時能慎重考慮,做出合理判決。
以上辯護意見請合議庭研究時予以考慮,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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