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原則

導讀: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行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條件凡屬于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均系事實因果關系中的原因。交通事故認定作為技術認定應載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只是證據之一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從技術的角度出發認定直接行為人的責任而不須考慮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人的事故責任。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行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條件凡屬于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均系事實因果關系中的原因。交通事故認定作為技術認定應載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只是證據之一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從技術的角度出發認定直接行為人的責任而不須考慮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人的事故責任。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系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系原則
1、因果關系原則
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為并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為很嚴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為與該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也沒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交通事故認定是技術認定在確定行為與事故因果關系時只需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事實上屬于事故的原因即可。
事實上原因的檢驗方法可以借鑒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采取必要條件規則。按照必要條件規則凡構成后果發生之必要條件的情況均為事實上的原因。其檢驗方法有
第一、“如果沒有”檢驗法即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會發生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行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條件凡屬于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均系事實因果關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將行為人的行為從交通事故事實中剔除出去事故仍會按原來的因果序列和方式發生則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和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反之則構成事實上原因。
第三、代換法即如果把行為人的行為換成一個無過錯的行為或者把他的不作為換成一個適當的作為以后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然會發生則行為人原來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反之則構成事實上的原因。必要條件規則最顯著的缺點是“即使行為不發生結果無論如何都會發生那么行為就不是結果的事實原因。”這源于由果因的邏輯。
第四、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在某些情況下運用通常的規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系法律規定了特殊的認定規則這里包括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該規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的規定也是采用了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除了能夠證明損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則就認為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侵權人或相關事件及行為的責任人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直接原因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是實實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損害后果發生的因素它就構成事實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作為技術認定應載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只是證據之一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從技術的角度出發認定直接行為人的責任而不須考慮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人的事故責任。
特征
客觀性
所謂證據的客觀性亦稱為真實性是指證據作為已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現存在。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管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證據收集分析的結果做出的責任認定書雖然遵循事故現場的客觀實際情況但最終是由交警人員根據自己交通背景知識做出的判斷具有一定的人為主觀因素。但是這并不排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有客觀性。交通事故認定書在證據的分類上屬于鑒定結論鑒定結論同樣是由具有專業背景知識的鑒定人員根據客觀實際做出的專業性結論雖然存在人為因素但并不干擾證據的客觀性。證據的客觀性排除人們的主觀意志干擾是強調在已發生的案件事實中而交通事故認定書或鑒定結論中加入的人為因素是在事件結束之后因此從時間點上而言交通事故認定書并未破壞作為證據的客觀性。
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又稱相關性是指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系。客觀性固然是證據的重要特征但僅有客觀性的事實還不能成為證據還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系。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管部門針對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當事人作用的大小通過現場勘查、成因分析等手段明確當事人各方責任的行政處罰文書。所以說交通事故是因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果交通事故與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因果關系的關聯性。
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證據的合法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證據必須是法定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2)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形式。(3)證據必須有合法的來源。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交管部門街道交通事故報警電話或應立即趕往現場救助傷員、展開現場調查、收集證據、維護現場秩序和追捕肇事逃逸人員等一切證據的來言都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體現其合法性。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制作式文書具有一定的格式主要由首部、認定內容、尾部三部分組成。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X公交認字(2010)第311號
交通事故時間2010年9月10日7時35分許天氣晴
交通事故地點中華路趙莊村口
當事人基本情況
張X男37歲身份證號北京市豐臺區人持A2型駕駛證駕駛京H號小轎車。車主張X住址北京市。
李X男52歲身份證號河北省XX市人騎河北省A號兩輪電動自行車。
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張X駕駛京H號小轎車沿中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趙莊村口后逢李X騎河北省A號兩輪電動自行車沿中華路由南向北的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此處李X在由東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橫穿道路的過程中兩車發生碰撞造成李X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張X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時未保持安全車速是造成該事故的原因之一具有同等過錯。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張X負該事故同等責任。
李X騎兩輪電動自行車在東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橫過道路的過程中未確保安全未按照正確的行駛路線下車推行是造成該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具有同等過錯。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之規定李X負該事故同等責任。
交通警察(簽字)
2010年9月10日
交警大隊印章
接到此認定書后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在三日內向支隊事故處申請復核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應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協調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