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酒駕肇事后報警接受處理該如何認定?

導讀:
關于酒駕肇事后報警接受處理該如何認定第一從性質認定上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這些量刑幅度說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的立法精神肇事后不逃逸主動報警接受處理是肇事行為人法定的義務。第三將未逃逸現場主動報警接受處理的行為不視為自首不會產生刑罰處罰效果不佳之虞。那么關于酒駕肇事后報警接受處理該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酒駕肇事后報警接受處理該如何認定第一從性質認定上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這些量刑幅度說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的立法精神肇事后不逃逸主動報警接受處理是肇事行為人法定的義務。第三將未逃逸現場主動報警接受處理的行為不視為自首不會產生刑罰處罰效果不佳之虞。關于關于酒駕肇事后報警接受處理該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酒駕肇事后報警接受處理該如何認定
第一從性質認定上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該法及相關國務院條例規定了逃逸人所應當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交通肇事是疏忽大意或者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過失造成的但逃逸則反映出行為人對事故后果危害性繼續存在和擴大的心態至少應該說是一種放任屬于主觀故意的范疇是不能被先前的交通肇事行為所完全包涵和吸收的。根據刑法第13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條交通肇事罪在一般情形下行為人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后又逃逸的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些量刑幅度說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的立法精神肇事后不逃逸主動報警接受處理是肇事行為人法定的義務。
第二從刑法處罰上看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在一般情形下行為人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也體現出了對包含肇事后未逃逸主動報警接受處理的行為的肯定性評價體現了寬嚴相濟中“寬”的一面。若再將肇事后未逃逸主動報警接受處理的行為視作為自首考慮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則是在立法和司法兩個層面上對于同一行為作重復評價。
第三將未逃逸現場主動報警接受處理的行為不視為自首不會產生刑罰處罰效果不佳之虞。首先這種行為雖然不能視作為自首這一法定量刑情節但在具體辦案實踐中可以作為酌定從輕情節對于那些確實履行了法定義務盡力挽回損失防止危害后果擴大的仍可以酌情適當從輕處罰。其次在逃逸后又向司法機關投案交代的雖然可以依法認定為自首但這種自首是在逃逸加重量刑的前提下的自首是先加重后再行相對從輕、減輕相對于肇事后未逃逸主動報警接受處理的行為刑罰還是相對較重不存在有失于公正公允之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