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催債公司進行債務追討違法嗎

導讀:
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于簽訂協議后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那么找催債公司進行債務追討違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于簽訂協議后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關于找催債公司進行債務追討違法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找催債公司進行債務追討是不是違法
討債公司的存在是不合法的所以無法通過合法渠道從事討債業務。首先工商注冊范圍沒有討債項目討債公司是嚴禁注冊的。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有關討債公司的規定最早是見于1993年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關于停止辦理公、檢、法、司所屬的機關申辦的“討債公司”登記注冊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立即停止為公、檢、法司機關申辦的“討債公司”及類似企業登記注冊對已經登記注冊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通知其立即停止“討債”業務。
1995年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和當時的國家經貿委又聯合發文禁止各種以討債為名義的企業進行工商注冊。5年后國務院三部門又一次明令取締各類討債公司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2002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調整了商標分類注冊范圍“偵探公司”、“私人保鏢”等新興服務行業紛紛出現在新頒布的“商品和服務商標注冊區分表”中但討債公司仍在禁止之列。
其次根據法律規定解決債務問題應通過協商、仲裁、訴訟等方式由當事人委托律師事務所等部門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只有律師才是法律允許的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的主體討債公司進行討債時需要當事人委托而且還收取有高額費用整個代理討債過程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比如人身傷害、敲詐勒索等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且他們無權代理當事人進行有償討債行為。所以建議當事人通過正規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以免造成其他糾紛。
二、有哪些合法追討債務的方法
1、和解法。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
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也可請第三者“牽線搭橋”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
2、調解法。債權人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于簽訂協議后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3、仲裁法。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4、訴訟法。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
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
5、申請支付令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