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債務的時效多長

導讀:
根據擔保法第26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不同具體表現為1、結果不同。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有別訴訟時效可以因特定事由中止、中斷、延長。那么連帶保證債務的時效多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擔保法第26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不同具體表現為1、結果不同。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有別訴訟時效可以因特定事由中止、中斷、延長。關于連帶保證債務的時效多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連帶保證債務的時效多長
債權人可以與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自由約定保證期間的長短實務中一般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2年。
根據擔保法第26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擔保法第26條的規定即指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具體說就是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將不予保護。
保證期間屬于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經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他來自于實體法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1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
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不同具體表現為1、結果不同。權利人超過保證期間訴請權利的法律對于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不予保護即義務人因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力而免責債權債務關系終止。而權利人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怠于行使權力的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喪失其喪失的為勝訴權即權利人的訴訟利益將無法獲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債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從此法律規定可以也可以看出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訴請權利的其實體權利依然存在。2、保證期間具有約定性和法定性訴訟時效是法定的不可以約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保證期間原則上是約定期間可以由當事人自有協商確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時適用法定的保證期間。而訴訟時效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第3條規定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當事人不能預先排除或妨礙訴訟時效的適用否則其約定無效。3、保證期限是不變期間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根據除斥期間理論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權利人超過除斥期間怠于行使權力將使權利義務歸于消滅(擔保法第31條)設立除斥期間的目的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使權利義務的不特定性歸于確定同時保障法律關系的穩定。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有別訴訟時效可以因特定事由中止、中斷、延長。
由于保證期間上述特性要求權利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權利這無疑加大了權利人的責任在實務中往往有權利人因對法律不了解而喪失保證權利的案件發生因此為了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因由于超過保證期間行使權利而蒙受重大損失權利人必須與保證人就保證期間達成約定且約定必須明確。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2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由于我國法律并未規定約定保證期限的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