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當事人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導讀:
債務糾紛當事人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當事人是公民的應查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聯系電話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債務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哪個債務糾紛起訴最好是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能及時查封對方的財產。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對于簽訂協議后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那么債務糾紛當事人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糾紛當事人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當事人是公民的應查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聯系電話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債務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哪個債務糾紛起訴最好是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能及時查封對方的財產。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對于簽訂協議后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關于債務糾紛當事人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糾紛當事人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當事人是公民的應查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聯系電話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債務糾紛當事人的舉證要求
1、證明民事法律關系據以發生、變更、消滅等事實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2、確定債權債務數額的證據
3、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等材料的復印件事業單位應提交事業法人代碼證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原告的還須提供其金融許可證。證明被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營業執照、身份證、護照等證據的復印件被告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的企業的應提交其近期工商登記單被告名稱有變更的還應提供變更登記單
4、支持其主張的法律依據
5、其他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證據。
債務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哪個
債務糾紛起訴最好是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能及時查封對方的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管轄規定如下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債務糾紛怎么辦方法有哪些
第一、和解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
第二、調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l、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該糾紛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于簽訂協議后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第三、仲裁法。
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
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第四、訴訟法。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訴訟的優勢表現在
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
2、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
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為3個月。法院判決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第五、申請支付令法。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申請先予執行法。
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財物的臨時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申請先予執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肯定
2、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的義務只存在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
3、行使權利的緊迫性即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急需實現其權利如不實現勢必嚴重影響其生活或生產
4、須有當事人的申請
5、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第七、申辦強制執行公證法。
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議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并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采用這種方式使債權人省去了復雜的訴訟過程節約了訴訟費用不失為一種簡便而高效的討債方法。當事人申辦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應當向有管轄權(即當事人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需要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還款協議、借據等有關經濟擔保的文件如抵押協議、擔保書等其他有關材料如債務人的資金和償還能力證明要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歸還借款的證明。
第八、優先受償權法。
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動產抵押或質押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中的義務人不支付保管費、加工費或運輸費用的權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運輸的財物拍賣或變賣優先受償。
第九、保證人優先追償權法。
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后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在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只有在清償了其擔保的債權后才可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人也可以預先行使追償權。“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法律之所以作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仍對債權人負有保證清償的義務。如果保證人不預先追償等破產財產被分割完畢后就會失去追償對象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第十、代位追償法。
所謂債權人的代位追償權通俗地說就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發生須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2、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
4、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