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債務的永久抗辯權是什么,類型有哪些

導讀:
自然人債務的永久抗辯權是什么,類型有哪些永久性抗辯權又稱為消滅性抗辯權指權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例如訴訟時效已屆滿債權人甲請求債務人乙給付乙提出訴訟時效已屆滿的證據這就是行使永久性抗辯權的行為這種抗辯權可永久行使。債務人在債權讓與的當時所能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均可以據此對抗新債權人。如消滅時效的抗辯即使時效期間屆滿發生在債權讓與后債務人仍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時效屆滿的抗辯。如債務人認為債權讓與的基礎行為讓與合同無效可以隨時援用予以抗辯。其三、對在債務人知悉讓與前所為的給付債務人享有選擇權。那么自然人債務的永久抗辯權是什么,類型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自然人債務的永久抗辯權是什么,類型有哪些永久性抗辯權又稱為消滅性抗辯權指權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例如訴訟時效已屆滿債權人甲請求債務人乙給付乙提出訴訟時效已屆滿的證據這就是行使永久性抗辯權的行為這種抗辯權可永久行使。債務人在債權讓與的當時所能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均可以據此對抗新債權人。如消滅時效的抗辯即使時效期間屆滿發生在債權讓與后債務人仍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時效屆滿的抗辯。如債務人認為債權讓與的基礎行為讓與合同無效可以隨時援用予以抗辯。其三、對在債務人知悉讓與前所為的給付債務人享有選擇權。關于自然人債務的永久抗辯權是什么,類型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自然人債務的永久抗辯權是什么,類型有哪些
永久性抗辯權又稱為消滅性抗辯權指權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例如訴訟時效已屆滿債權人甲請求債務人乙給付乙提出訴訟時效已屆滿的證據這就是行使永久性抗辯權的行為這種抗辯權可永久行使。又如若存在合同請求權時合同履行、代物清償、提存抵消、免除、解除合同等都構成永久性抗辯。
類型有讓與時設定的債務人抗辯權、債務人由讓與合同產生的抗辯權、債權讓與通知到達前債務人的抗辯權。
1、讓與時設定的債務人抗辯權。
債務人在債權讓與的當時所能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均可以據此對抗新債權人。在讓與時即已設定的抗辯包括在此時即已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一切抗辯。如當事人雙方雖訂有合同但債權并未實際產生債務人已經履行債務債務業已消滅債權人在訂立合同中有過錯因而債務人不能依照原合同履行給付義務原合同違反法律無效因而不能繼續履行以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等。債務人這些抗辯事實通常并不要求在債權讓與時已經發生只要債權讓與時在債權關系的內容中該抗辯的法律原因已經發生或者說只要抗辯事由發生的基礎在通知時存在即為已足。即使在讓與通知到達后發生的情況也構成對新債權人的抗辯。如消滅時效的抗辯即使時效期間屆滿發生在債權讓與后債務人仍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時效屆滿的抗辯。享有的對讓與人的抗辯權在債務人接到讓與通知時就可以對受讓人主張。
2、債務人由讓與合同產生的抗辯權。
由于我國立法上不承認債權讓與的無因性和獨立性故作為債權讓與基礎行為的債權讓與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直接影響債權讓與行為的法律效力。如債務人認為債權讓與的基礎行為讓與合同無效可以隨時援用予以抗辯。
3、債權讓與通知到達前債務人的抗辯權。
讓與人與受讓人簽訂債權讓與合同后于讓與通知到達債務人前債務人享有一定的抗辯權。
首先債權人讓與債權后本應不再享有讓與債權但債務人在不知讓與期間仍可以有效地向原債權人為給付并與其“實施關于債權的法律行為”例如約定清償期限、免除或代物清償也可以單方主張抵消。
其二如德國民法典第407條第2款規定的在債務人知悉讓與之前債務人如被原債權人起訴而在債務人于起訴時已經知悉讓與的情形其可以通過這種讓與進行辯護使訴訟歸于消滅。則判決亦對新債權人發生效力。
其三、對在債務人知悉讓與前所為的給付債務人享有選擇權。其可以選擇對新債權人主張已經向原債權人已經給付的抗辯也可以因為這種給付非為所負擔的給付可向原債權人主張請求返還自己向原債權人所為的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