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與債權是否確定為夫婦共有財

導讀:
存款與債權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胡金道原為鄉干部與前妻生育三個兒子,即胡元忠、胡小平和胡潤保。此后,胡氏三兄弟與孔氏兩父子因為遺產繼承而發生糾紛,并訴至法院。同理,發生在胡金道去世后,即2000年7月15日后的債權10200元,因胡金道已死亡,且胡氏三兄弟未能提供該10200元的債權是否由2000年7月15日之前的債權轉借所得的證據,故對該10200元的債權也只能認定為李朝英的個人財產。第二種意見認為:由于胡金道去世后,李朝英就已很少在外做生意,經濟收入較低,其三年之內不可能有4萬多元的積蓄,對李朝英名義下的存款及在胡金道死之后的債權應推定為胡、李兩人的共同財產。那么存款與債權是否確定為夫婦共有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存款與債權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胡金道原為鄉干部與前妻生育三個兒子,即胡元忠、胡小平和胡潤保。此后,胡氏三兄弟與孔氏兩父子因為遺產繼承而發生糾紛,并訴至法院。同理,發生在胡金道去世后,即2000年7月15日后的債權10200元,因胡金道已死亡,且胡氏三兄弟未能提供該10200元的債權是否由2000年7月15日之前的債權轉借所得的證據,故對該10200元的債權也只能認定為李朝英的個人財產。第二種意見認為:由于胡金道去世后,李朝英就已很少在外做生意,經濟收入較低,其三年之內不可能有4萬多元的積蓄,對李朝英名義下的存款及在胡金道死之后的債權應推定為胡、李兩人的共同財產。關于存款與債權是否確定為夫婦共有財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存款與債權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
胡金道原為鄉干部與前妻生育三個兒子,即胡元忠、胡小平和胡潤保。胡金道前妻死亡之后,胡小平隨胡金道共同生活,胡潤保隨大哥胡元忠在阜田鎮老家生活,長大后各自成家。1976年2月,胡金道與李朝英再婚。1986年,兩人在吉水縣楓江鎮建造一棟75平方米的磚木結構房屋。李朝英與前夫生育的兒子孔建國,長期在楓江鄉下居住,為減輕孔建國負擔,李朝英于1984年起便帶孔建國的長子(即李朝英長孫)孔星共同生活,并撫養成年。胡小平結婚后,一直使用胡金道在楓江圩鎮房屋的一間臥室。
胡金道退休后先與他人合伙做木材生意,后與李朝英做壇罐生意,生活較寬裕。2000年7月15日,胡金道去世,胡小平三兄弟為其辦理喪事。2003年12月8日,李朝英因病去世。此后,胡氏三兄弟與孔氏兩父子因為遺產繼承而發生糾紛,并訴至法院。
審理中還查明,以李朝英的名字開戶的存款有36000元,且開戶時間均為2000年7月15日之后(也即胡金道去世之后),在外尚共有債權25400元,其中借款時間在2004年7月15日前的有15200元,之后的有10200元。庭審中,胡氏三兄弟與孔氏兩父子對胡、李兩人在楓江圩鎮所建的房屋均同意作價10000元。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胡金道與李朝英在楓江圩鎮所建的房屋及在胡金道死之前(即2000年7月15日之前)的債權作為胡、李兩人共同財產無異議,但對在胡金道死之后以李朝英名義的存款與在外的債權,這一財產,到底是作為胡、李共同財產,還是算為李朝英的個人財產,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胡氏三兄弟沒有確實證據證實其父胡金道生前與李朝英的共同財產(含存款及債權等)的確實數額,以李朝英名義開戶的存款36000元均是在胡金道去世后所存,且胡氏三兄弟未能提供上述36000元的存款是否由2000年7月15日之前的存款轉存而來的證據,故應認為李朝英的個人財產。同理,發生在胡金道去世后,即2000年7月15日后的債權10200元,因胡金道已死亡,且胡氏三兄弟未能提供該10200元的債權是否由2000年7月15日之前的債權轉借所得的證據,故對該10200元的債權也只能認定為李朝英的個人財產。
第二種意見認為:由于胡金道去世后,李朝英就已很少在外做生意,經濟收入較低,其三年之內不可能有4萬多元的積蓄,對李朝英名義下的存款及在胡金道死之后的債權應推定為胡、李兩人的共同財產。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