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婚前債務能否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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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執行共同財產償還婚前債務
段建國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能否執行共同財產償還婚前債務
內容:判決生效后,李某未自動履行,王某申請強制執行。本案中,因張某名下銀行存款是在與李某結婚后所存,可將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被執行人李某對該存款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可以在其依法所有的份額內,償還其婚前個人債務。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債務,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共同生產、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離婚,也應當共同清償。那么能否執行共同財產償還婚前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段建國律師
2022.02.11473人收看 -
黃東潔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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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借錢還婚前的債務算共同債務嗎?
楊一凡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婚后借錢還婚前的債務算共同債務嗎?
內容:婚前欠的債務結婚后算共同債務嗎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婚后借錢還婚前的債務算共同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楊一凡律師
2022.02.09702人收看 -
許瑞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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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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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產權房婚后升值,離婚時能否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邢穎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婚前產權房婚后升值,離婚時能否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內容:一年后,屠某與王某結婚,當時這套住房已升值到40萬元,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雙方談及房屋分割問題時,妻子認為,該房屋除去15萬首付款及屠某第一年支付的5萬元還貸款外,其余部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60萬-15萬-5萬=40萬元,并要求對這部分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屠某則認為,該房產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后仍歸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根據物權的登記公示效力,房屋的產權沒有變動,屠某仍是該房產的合法所有人,不因婚姻關系的締結或解除而發生變化。那么婚前產權房婚后升值,離婚時能否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邢穎律師
2022.02.11291人收看 -
郭銘芝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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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規定婚前個人債務婚后不會執行共同財產。個人債務結婚后不會成為共同債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是共同債務,雙方對外應當承擔連帶的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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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債務婚后共同財產會被執行嗎
郭銘芝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婚前債務婚后共同財產會被執行嗎
內容:在中國,婚姻財產制度不僅涉及到夫妻財產分割的問題,還涉及到婚前債務和婚后共同財產是否會被執行的問題,在夫妻共同擁有財產的情況下,婚前債務和婚后共同財產是否會被執行取決于具體情況,然而,如果婚前債務和婚后財產都是合法的,法院將判決對婚后共同財產進行執行,因此,在具體情況中,如果婚前債務屬于個人負債,法院不會判決對婚后共同財產進行執行,也就是說,如果夫妻的婚前債務是個人負債,而婚后共同財產是合法獲得的,法院將不會對婚后共同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然而,在婚姻關系中,夫妻個人的財產、婚前債務以及婚后債務等也要進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和承擔。
郭銘芝律師
2023.06.06338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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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債務婚后共同財產會被執行嗎
李孟陽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婚前債務婚后共同財產會被執行嗎
內容:債務依婚前約定一方承擔,還是雙方共同承擔。依以上規定,夫妻財產契約應于婚姻申報時登記。關于婚前債務婚后共同財產會被執行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孟陽律師
2022.02.11433人收看 -
張旭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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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會被用來償還婚后債務嗎
翁玉素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婚前財產會被用來償還婚后債務嗎
內容:《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協商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后財產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制度。《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那么婚前財產會被用來償還婚后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翁玉素律師
2021.12.18369人收看 -
張嘉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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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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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婚后換大房離婚時能否算婚后共同財產
吳夢云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婚前買房婚后換大房離婚時能否算婚后共同財產
內容:婚前買房婚后換大房離婚時能否算婚后共同財產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包括利息、投資收益,應當仍屬于個人財產。案例:張某在婚前買了一套房屋,后于2009年與小亞登記結婚。張某與小亞現因感情不和,雙方決定離婚,但對于住房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發生巨大爭議。婚后,張某對房屋進行多次交易后,所獲得的巨大收益才使他能夠購買現在較大的房屋,所以,婚后購買的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該雙方平均分割該套房屋。因此,法院認定,涉訴房屋是張某婚前財產的不同表現形態,并不能改變所有權歸屬,應當認定為張某個人財產。那么婚前買房婚后換大房離婚時能否算婚后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吳夢云律師
2022.02.11305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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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等行為都將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八種情況: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一般來說,符合上述八種情況,都將被認定為肇事逃逸。但是不同情形下的肇事逃逸,面臨的處罰也不一樣。一般事故下的肇事逃逸,可能會被吊銷駕照,事故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的,可能還面臨著刑事處罰。法院最終如何判,是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來適用法律規定,而案件的事實需要有爭議雙方提供充足的證據加以證明(刑事案件由公安偵查),也就是說判決結果主要與案件事實、與適用法律的準確性、與提供的證據、律師專業水平等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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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存款婚后交給對方離婚時能否要回
孔孟廷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婚前存款婚后交給對方離婚時能否要回
內容:婚前存款婚后交給對方離婚時能否要回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參照上述規定的立法精神,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張另一方予以補償或者返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那么婚前存款婚后交給對方離婚時能否要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孔孟廷律師
2022.02.11210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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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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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婚前的債務婚后共同償還嗎
劉曉紅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關于婚前的債務婚后共同償還嗎
內容:婚前的債務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則婚后共同償還。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離婚是否能逃避丈夫所欠債務:離婚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并不能逃避,對于個人所欠債務可以不用承擔。我國法律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劉曉紅律師
2021.11.24901人收看 -
邢穎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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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產權房婚后升值離婚時能否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陳宗瓊律師
婚前產權房婚后升值離婚時能否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內容: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那么婚前產權房婚后升值離婚時能否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陳宗瓊律師
2022.02.11488人收看 -
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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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用拆遷款修建的房屋婚后屬于共同財產嗎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婚前用拆遷款修建的房屋婚后屬于共同財產嗎
內容:產權證為房屋產權取得的法定憑證,該房產證取得在婚后,自然該房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后存在共同還款行為的,屬于只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財產的情況,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不能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離婚時取得房產證的一方有義務對對方進行適當合理的補償。男方婚前購房,婚后取得房產證,法院如果就判定該房產證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僅將男方婚前一人的權利判成與女方共享,并且這種判決顯然不公平,違反了法律最基本的原則。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那么婚前用拆遷款修建的房屋婚后屬于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2022.02.111053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師
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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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婚后無個人財產償還婚前債務時可以與債權人協商,按照協商方案對婚前債務進行償還。債務人還可以與配偶進行協商,請求予以幫助。配偶不予幫助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以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婚前債務進行償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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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在婚后向其配偶要求償還嗎
姚平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婚前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在婚后向其配偶要求償還嗎
內容:根據債權相對性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后向其配偶主張權利,因為債的發生必須基于當事人之間的意定或法律規定。因此,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所負債務不能因婚姻關系的發生而轉移,債權人亦不得就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債權。但是,作為例外,如果一方婚前所負債務與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聯系,即若一方債務或婚前所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則婚前一方所負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連帶償還。那么婚前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在婚后向其配偶要求償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姚平律師
2022.02.07289人收看 -
段建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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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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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個人買房婚后登記在兩人名屬于共同財產嗎
張嘉娛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婚前個人買房婚后登記在兩人名屬于共同財產嗎
內容:未償還的貸款為獲得房產一方的個人債務,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還貸,在離婚房產分割時,需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一方婚前全額出資購房,婚后采取得房產證的,不能簡單的認為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一方婚前出資購房,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房產證只是對購買方對房子產權的確定。婚前一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那么婚前個人買房婚后登記在兩人名屬于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嘉娛律師
2022.02.11341人收看 -
李維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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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婚后償還規定
張蕓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婚后償還規定
內容: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那么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婚后償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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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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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后個人財產能否清償共同債務
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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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后個人財產能否清償共同債務
內容:民法典規定,夫妻共同的債務由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所有債務的,由雙方協商處理。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那么民法典婚后個人財產能否清償共同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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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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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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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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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婚內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離婚時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劉先生與90后的林女士經介紹認識,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們原本幸福美滿的生活背后,一場突如其來的經濟危機悄然降臨。自從孩子出生后,家庭開銷逐漸加大,由于兩人工作收入較低,夫妻倆人覺得網店生意能賺錢,于是在2019年,兩人經過協商入駐了網購平臺經營一家網店。原本希望開網店能夠賺錢彌補家庭開支,但沒想到由于兩人對于經營網店沒有經驗,沒過多久網店生意虧損欠了十萬塊錢。年輕的小夫妻大手大腳花錢習慣了,再加上養育孩子花銷不斷增長,林女士和劉先生開始入不敷出。 掉入網貸的深淵無法自拔 兩人在金錢的壓力下開始了網貸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間,林女士先后從××貸、××優品、××月付、×音、××白條、××花、××易、××借條、××卡、××花唄、××分期、××借等十幾個平臺進行借款,同時林女士還向親人分別借款12萬元、3.1萬元、3萬元等多筆借款。起初,這只是用來應對臨時的金錢周轉難題,但在一次次的還貸壓力之下,他們發現貸款的數額越來越大,利息也越來越高。于是二人開始刷信用卡、借網貸用于償還欠款,加上日常生活開銷較大,只能拆東墻補西墻,債務及利息越積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網絡平臺債務19萬余元及他人欠款18萬余元,劉先生為了給林女士償還平臺債務,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萬元。網貸的債務就像滾雪球一樣,越欠越多,兩個人矛盾越來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圍也開始惡化。 高額債務到底由誰承擔 林女士責怪劉先生在家庭財務上的管理不善,劉先生則覺得林女士過于揮霍浪費。漸漸地,他們之間的溝通變得越來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爭吵和長時間冷戰。 最終,兩人決定結束這段感情,但在誰承擔家庭債務的問題上爭吵不休,誰也不愿意多承擔債務,因此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在此情況下,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且要求28萬元債務由林女士自己來承擔。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萬余元債務,實在是無力承擔,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希望元甲律師能夠幫助自己談判,希望劉先生名下的債務由劉先生自己承擔。 調解離婚 債務各自承擔 元甲專案組開始指導林女士收集證據資料,準備應訴。在起初階段,劉先生態度非常堅決,不接受庭前調解。 庭審過程中,元甲律師據理力爭,指出無法證明這個債務屬于林女士的個人債務,而且林女士這邊的債務金額更高,需要分割公積金、養老保險等財產。在元甲律師積極向法院爭取調解下,最終迫使劉先生同意調解離婚,雙方達成協議,劉先生的個人債務由劉先生自己來承擔。成功調解離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開心,表示“元甲律師為他們排憂解難,調解結果達到了心理預期,壓在心里的一塊大石頭終于落地了,元甲律師真是個精英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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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欠錢不還可以要求父母償還嗎: 自古以來無論是“父債子償”還是“子償父債”都被道德約束為一種天經地義的行為,也深受社會廣泛認可。但隨著現代社會法制的不斷完善,是否要“子償父債”,還要根據債務糾紛的具體情況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錢是子女與債券人之間的行為,無法對父母產生約束。 我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約束力僅限于合同雙方,是誰的債務就該誰還,父母并無義務償還。 ●子女離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時給父母留下一筆遺產被父母繼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繼承財產價值范圍之內,對“兒子”的債務具有相應償還責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債,在沒有擔保人的情況下,債權人只能要求其個人償還,父母不具有連帶責任。 但現實中,一些債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對于子女的疼愛,對方欠錢不還就去找對方父母要錢,甚至使用極端手段,其實這種做法往往無法獲得法律支持,有些極端的討債還會給家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欠錢不還怎么辦最有效的方法 492評論 -
婚內財產協議書的內容有什么? 為了防止婚內夫妻財產的糾紛,不少人會作一份婚內財產協議書來約束自己,但很多人不知道它的內容包括什么。 1、雙方當事人個人信息以及婚前財產狀況; 2、約定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歸屬和處理方式; 3、子女撫養問題等等。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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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出資購房,房產登記女方名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關于這個問題,我們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如果男方在婚前明確表示購買該房屋贈與女方,那登記在女方名下的房產,就屬于女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第二,如果男方在婚前以結婚為目的購買的房子,即便是房產登記在女方名下,那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不過要是這夫妻倆婚后要鬧離婚,這套房產也不一定會五五分割。 一般法官會根據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以及各自對家庭的貢獻,來決定房產的分割比例。 你清楚了嗎?如果您有法律問題,關注我,幫您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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